男子帮漂流景区疏通河道致手机受损 景区拒绝赔偿
浙江法制报 2021-04-09 08:20

男子在漂流景区好心帮忙疏通河道,自己的手机也因此进水损坏,景区开始说有保险可赔,事后却拒绝赔偿。男子为此将景区告上法庭。近日,江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无因管理纠纷案,并作出判决:景区要作出补偿!

2020年7月31日下午,钱先生在河道漂流溪边观看游客漂流。不一会儿,他发现上游下来的一艘漂流艇,卡在了河道转弯处,致使弯道堵塞,后面有两艘艇侧翻。

钱先生见在场的一名安全员忙不过来,当即把手机放在溪流旁的干燥处,帮助安全员一起拖拽漂流艇,疏通漂流河道。

施救过程中,因河道堵塞导致河水水位上涨,钱先生放置的手机随之进水并出现故障。

施救结束后,景区工作人员得知此情况,安慰道:“我们公司有保险,放心吧,你的手机维修等费用,我们会赔偿的。”钱先生听后便放下心中顾虑,将手机拿去维修。

原本以为花480元换个手机屏就好,但因为进水太多,手机还是不能用。钱先生最终只能又花费2500元重新买了一个手机。

随后钱先生打电话到景区商量赔偿事宜,可景区的答复却出乎他的意料:“这个手机坏了是你自己的责任,和我们景区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也不会赔,而且你也不属于见义勇为。”

钱先生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区赔偿。

江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漂流项目本身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户外活动,而且根据两名证人的证言(其中一名为被告方的安全员),他们均认为事发当时漂流艇的堵塞程度确需其他人帮助疏导,故原告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判断标准,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应当予以肯定。被告作为原告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为了避免其利益受到损害而实施了帮助的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偿还原告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应包括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手机损失2500元及维修费用48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景区方面于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

法官有话说:

老人倒地了,扶起时会不会担心被“碰瓷”;孩子遇险了,救人者会不会顾虑被讹诈……化解一系列社会现实问题,既需要完善社会诚信机制,也离不开司法机关对正义的坚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里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好心人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成一种义务,保障了好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好心人做好事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美德善行,是社会期待的高尚行为,也是司法应予肯定和保障的正向行为。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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