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骑自行车撞死老人 男子为何将政府告上法庭?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3-31 16:50

男子凌晨五点骑自行车出门,途中将一老人撞伤,后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在赔付死者家属后,男子以镇政府未开路灯的安全隐患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为由,将政府告上法庭。3月31日,北京顺义法院审理了该案。

2020年10月4日5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村,27岁的王某骑自行车去上班,途中适有74岁的老人李某步行经过,两人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自行车损坏,后李某经抢救无效后于9日死亡。

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勘验现场,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关于赔偿事宜,经律师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书》,约定王某赔偿李某的儿子48万元。

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交通环境基本情况认定为:发生事故时天气明,无路灯照明。据此,王某认为事故的发生与无路灯有直接关系。事发道路和路灯属于被告镇政府,有路灯,夜间为了省电,却故意不开灯造成了安全隐患。

“按照规定开灯时间为晚六点至次日早5点41分。但实际上晚上12点就关灯了,造成了安全隐患。”王某称,出现交通事故,被告镇政府有重大过错,应该赔偿王某50%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王某24万。

对此,被告镇政府辩称:不同意王某全部诉讼请求。首先,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事发道路畅通,没有妨碍王某通行。第二,被告对路灯尽到了管理义务。事发路段有路灯,用于方便居民出行,同时为了响应国家提出的节能环保问题,该段路灯照明时间为每日18时45分亮灯至24时熄灭,此时间段已经能满足居民出行需求。第三,本次事故发生在5时34分,结合气象查询,当天天气晴,天亮时间为5时46分59秒,也就是天已经蒙蒙亮,可以清楚看到道路情况,且此处为乡村道路车辆不多。王某骑的是自行车,在觉察到危险时及时刹车完全可以避免,至少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镇政府还辩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王某和李某双方是同等责任。与镇政府无关,不应承担责任。而其中“无路灯照明”仅系对现场情况的客观描述。不代表镇政府是责任人。

此外,双方发生事故后王某的自行车已经损坏,可见当时车速不慢。王某作为附近村民,对该条路的状况是明知的,发生此次事故令人惋惜,但是作为路灯管理人已经尽到管理义务,故对王某和李某之子的赔偿协议也不认可。

据王某描述,因事发路段没有开路灯,当时的视线范围不到一米,车速大概相当于成年人慢跑的速度,等发现李某时,人已经到了眼前,“我猜测是因老人年纪太大了,倒地时又撞到了后脑勺,才造成了严重后果。”王某说,最开始没有意识到镇政府也有责任,事后查询得知,此类情况政府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而作为第三人出席庭审的李某的儿子表示,与王某达成的调解协议目前正在履行中。“我们双方已达成一次性调解协议,王某告谁与我无关。”不过,他也认为,事发现场的环境比较复杂,大树比较多,也没开路灯,政府方面可能也有一定的责任。

庭审最后镇政府表示,该条道路作为王某进出村唯一的道路,他对道路情况十分熟悉,更应该尽到审慎的义务,镇政府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虽对事故的受害者深表同情,但并不代表要为这份同情去买单、承担赔偿责任,镇政府参加庭审只是作为乡村道路的属地管理者的身份。不过,政府也会在日后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同时对属地居民加强法制宣传,避免再有类似事情发生。

此案未当庭宣判。

实习生 郭涵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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