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贩卖海洛因1克 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羊城晚报 2021-03-30 08:20

“吸毒一口,落入虎口”,毒品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极大危害,我国对毒品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记者今天(3月29日)从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一男子因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约1克,被丰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罗某好因吸毒成瘾曾于2011年8月19日、2013年7月12日、2015年5月21日分别被丰顺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离开戒毒所后,罗某好仍不改吸毒恶习,不仅自己吸食毒品海洛因,还贩卖给“毒友”吸食。2019年12月下旬,罗某好在丰顺县汤南镇新楼村附近向吸毒人员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1克,通过其同居女友罗某容(另案处理)的微信账号收取唐某毒资合计2300元。

2020年3月27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江南派出所民警抓获吸毒人员唐某,经查其曾向罗某好和罗某容购买毒品海洛因。据此线索,2020年5月28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民警在丰顺县汤南镇新楼村将罗某好抓获,现场扣押白色粉末一包、手机两部等物品。经鉴定,该白色粉末检出咖啡因成分。

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罗某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对毒品犯罪“零容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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