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论证新技术领域个人信息保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3-04 08:08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2021年3月5日在京召开。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此次修改有何重要意义?修改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同时,反垄断、未成年人保护、人脸识别等热点也备受关注。针对上述问题和热点,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了记者提问。

修正草案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和会议纪律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方面的制度规范,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全国人大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律保障;是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健全人大组织和工作程序的现实需要。

童卫东说,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改工作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二是充分吸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三是充分反映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发生的新变化。四是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避免简单重复。

“此次修改的内容比较丰富。”他透露,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增设“总则”一章,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人民当家作主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民主集中制度原则;进一步明确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委员长会议的职权以及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规定,加强代表工作、密切与代表的联系等。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和会议纪律,加强会议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完善法律案、工作报告等的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明确大会通过事项的公布公开程序等。

立法工作

“将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反垄断法”

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说,2021年立法工作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他提到,行政处罚法(修改)、动物防疫法(修改)、海警法已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乡村振兴促进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反食品浪费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监察官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兵役法(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案,安排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争取早日出台。”

岳仲明透露,今年预安排的重点立法工作还包括: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制定期货法、印花税法等税收法律等。

此外,还将修改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体育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家庭教育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湿地保护法、法律援助法、社会救助法等。推进高效能治理,围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等。

他说,同时还将加强新技术新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国际法和涉外法律、区域协调发展相关立法、相关领域法典化编纂等研究工作。

热点

修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人脸识别

对处理包括人脸等敏感个人信息作出更严格的限制

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说,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社会各方面广泛呼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王瑞贺说,根据草案的规定,为防控疫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处理个人信息,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处理规则,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一些小区等公共场所通过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用于识别出入人员身份,其必要性和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等问题引发高度关注。”

王瑞贺说,除应当遵循一般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外,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还作了两方面规定:

一是对处理包括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二是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要求所收集的个人身份特征等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向他人提供。

“当前,信息技术仍处于高速发展中,各种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必定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一些新的挑战。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就新技术新应用相关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针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而产生的深度伪造人的肖像、声音等问题,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说,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器官捐献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捐献器官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1006条第1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自主决定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对于挽救他人生命、促进医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

“同时,考虑捐献问题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最基本的人格权利,民法典人格权编对同意捐献的形式作了明确限定。”

他说,遗体捐献有利于医学研究和救治他人,应当予以鼓励,民法典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吸收了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对遗体捐献予以规定,并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第1006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禁止“器官买卖”问题,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该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此外,刑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器官买卖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军事立法

将陆续制定修改国防军事领域的相关法律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2020年国防和军事立法比较集中。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说,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围绕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提出一系列重大方针原则,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开创了强军事业新局面。这些理论和实践成果,应该在军事政策制度上确定下来。

他说,根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部署,目前领导指挥体制改革、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改革已经基本完成,有效解决了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正在深化推进的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重在解决同新时代、新使命、新体制不相适应的政策性问题,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全面释放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效能。

“按照计划安排,2020年完成军队党的建设、军事力量运用、军事力量建设、军事管理等各领域各系统主干政策制度改革,2022年前健全各领域配套政策制度,构建起导向鲜明、覆盖全面、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政策制度改革体系。”

童卫东说,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制定了退役军人保障法,审议了海警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国防军事法律,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政策制度体系基本框架。

“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推进情况,陆续制定修改其他国防军事领域的相关法律,为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关注

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放了之”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去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备受外界关注。

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对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明确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王爱立介绍,作出这样的修改,坚持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明确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作了极其慎重且非常有限制、有条件的微调。

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几个条件:

1.犯的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2.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3.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要求情节恶劣;

4.程序上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统筹考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据悉,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改革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长期以来,收容教养程序不清、场所不明,实践中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矫治成为一个社会难题。”

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2019年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提出,完善专门教育与收容教养的衔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建议,将专门学校作为收容教养的场所。

他说,为了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回应代表和委员的呼声,解决现实存在的难题,在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收容教养进行改革完善,不再使用“收容教养”的概念,将相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建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

“这种制度设计的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关爱保护,二是教育挽救,这是由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和违法犯罪的原因所决定的。”

他说,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和家庭的梦想,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呵护的对象;未成年人心智相对不成熟,认识水平较低,自控能力也差;未成年人触犯法律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未成年人自身。

基于这种特殊地位和特殊原因,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最佳处理是教育,辅之以必要的惩戒和矫治,进而挽救感化,而不是主要依靠惩罚。

“这些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不仅进行法治教育、行为矫治,还要完成义务教育,根据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帮助其掌握基本生活技能,顺利回归社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熊颖琪
校对/李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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