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孤寡老人要做大手术,他找了朋友帮他签字当“监护人”
浙江法制报 2021-03-01 09:00

几个月前,余姚76岁老人俞丁灿到医院检查发现,肾上长有一个10厘米的恶性肿瘤,急需手术。可是,他却找不出一个亲属可以帮他在手术前签字。谁能签?谁敢签?俞丁灿想到了70岁的老朋友冯焕月,并在余姚市公证处签下了一份非亲属意定监护公证书。

意定监护是相对于法定监护而言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样的监护靠谱吗?监护人中途“甩手”怎么办?办理非亲属意定监护公证,还有哪些法律问题要注意?记者采访了公证人员和律师。

生死相托的一对老朋友

2月26日元宵佳节,下午5点10分,俞丁灿从病床上支起身子坐了起来,因为老朋友冯焕月来了。“今天是元宵节,吃碗汤圆吧!”冯焕月打开饭盒,里面的汤圆还热气腾腾的。

今年已是冯焕月照顾俞丁灿的第21个年头。“只要我在一天,就照顾他一天,给他送一口吃的。”冯焕月说,他早已交代儿子,如果自己不能为老俞养老送终,就由儿子来操办。

两个人的情谊从小时候就结下了。他们打小是邻居,俞丁灿从小眼睛就看不见,邻居冯焕月是他儿时最好的伙伴。后来,俞丁灿搬了家,但他们缘分不浅,40年前又在一家工厂相遇,做了工友。那时冯焕月已成家,有了儿子。而俞丁灿一直未婚,父母和姐姐们陆续去世后,他成了孤家寡人。

幼时的情分,让冯焕月格外照顾这位眼盲的发小,2000年起,冯焕月便开始给他做菜送饭。

2005年,俞丁灿退休,住进了养老院,但因为不习惯,没多久又搬了出来。冯焕月看他无家可归,便把他接到自己家一起住。可冯焕月家也不大,50多平方米的房子住着一家三口,再加上俞丁灿,非常拥挤。半年后,冯焕月在自家楼下替俞丁灿租了一间房,照料他的生活起居。

其实那段时间,冯焕月身体也不太好,先后去上海做了3次手术,切除了四分之一的肝脏。但冯家人还是把俞丁灿安排得很妥帖,那段时间,俞丁灿也非常关心冯焕月的身体,每天都要打电话给他,关心他的病情。

冯焕月病愈归来,考虑到俞丁灿经济不宽裕,又帮助他申请了公租房。每隔一两天,冯焕月就会给老朋友送菜,春夏秋冬,风雨无阻。

“要不是他,我活不到今天。”俞丁灿非常感激这位老朋友。

老人担心的问题有了解决方案

去年,俞丁灿患病急需手术,他想到了身边唯一值得信赖的人——老朋友冯焕月。但他也有顾虑:我要有个三长两短,老冯承担的责任可就大了,这让我于心何忍?

一次偶然的机会,听说公证处可以用法律文书将两人关系固定下来,免除后续很多麻烦,两位老人决定去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这是余姚市第一起非亲属意定监护公证。听两位老人讲述了他们的故事后,余姚市公证处主任翁洪飚很受感动,并为他们出具了一份意定监护公证书,就“俞丁灿的生活照顾、意定监护及丧葬等事宜委托给冯焕月办理,但冯焕月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内容进行了公证。

翁洪飚表示,意定监护就是在自己清醒时,用法律文书确定下那个与自己没有血缘或婚姻关系,却值得“托付终身”的人。“用通俗的话说,只有靠得牢的朋友,才能作为非亲属意定监护人,因为这关系到自己的生前身后事。”

非亲属意定监护的需求或将增长

记者了解到,在杭州,把朋友纳入意定监护的案例还不少。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员汤琳告诉记者,仅2020年他们就办理了50余起非亲属意定监护公证,主要是孤寡老人、家庭矛盾纠纷复杂的人群以及同性伴侣等群体。汤琳认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及婚恋价值观的变化,这些人群将面临无子女、无人监护的问题,意定监护的需求或将越来越大。

“相比法定监护,非亲属意定监护超越了血缘、婚姻关系,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有自己信任的监护人。不管当事人家庭矛盾、情感纠纷有多复杂,当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由自己信任的人来处理,不仅有了心理的依靠,也让‘老有所依’拥有了法律层面的保障。”汤琳说。

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养老难、监护难等问题提供了某些可行方案,但是,朋友作为意定监护人也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前不久,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公证员徐志佳就接到了这样一例咨询:一位中年单亲妈妈有一名残疾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里父母年事已高,没有能力照顾。这位妈妈一直担忧,如果自己去世后,女儿该交给谁来抚养,家里唯一的一套房产又该如何处置?她找到了一位朋友,希望通过公证方式确认意定监护人,确保自己离世后,女儿能得到照顾。但她又担心意定监护人不能合理使用自己的遗产,保护女儿的正当权利。徐志佳和同事们探讨了一番,认为可以让远亲作为财产监督人,监督意定监护人的开支行为。不过,最后因为找不到合适的监督人,这位单亲妈妈还是放弃了意定监护这条路。

徐志佳告诉记者,就目前来说,朋友作为意定监护人后,按照约定内容,取得和法定监护人同样的权力,对被监护人进行生活照管、医疗救治和财产管理。根据民法典规定,意定监护效力甚至优先于法定监护,但如何让意定监护人更有效地保障被监护人权利,这确实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指出,当意定监护无法满足当事人需求时,当事人可以设立遗嘱,在遗嘱中指定一名遗嘱执行人,由遗嘱执行人负责管理遗产。在进行遗产分配时,需要妥善处理好被继承人生活费用、监护人以及遗嘱执行人报酬的关系。此外,还可以委托专业律师、社会监护服务组织、社工、养老顾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担任监督人,将人身权和财产权分列开来,避免监护人权力过分集中而对被继承人不利。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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