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拍案丨靠“猜猜我是谁” 入账37万元 两男子一审获刑9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2-19 18:24

1994年出生的贵州威宁人闫月龙(化名),和1989年出生的云南会泽人夏百新(化名),均为初中文化,两人却打起了电信诈骗的主意。

两名男子分工合作,一人提供买来的个人信息和诈骗工具,另一人则冒充领导、朋友或者法院工作人员,拨打电话实施诈骗,共同“获利”37万余元。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云南省师宗县法院一审认定两名男子均犯诈骗罪,各自判处有期徒刑9年。

“猜猜我是谁”“送钱给领导”  设局者多次成功行骗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和媒体、警方等时常宣传的电信诈骗套路近似,闫月龙和夏百新同样采取冒充领导、朋友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拨打电话之后骗取受害者信任,继而在第二天以借钱急用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者帮忙转账。也有时采取“猜猜我是谁”之类的手段,实施诈骗。

被害人贾某证实:2016年11月21日15时左右,接到夏百新的电话,对方让猜猜是谁,贾某猜不出来,想着是自己的朋友,便说了一个名字,对方就说是。接着夏百新又说和贾某谈点事情,就把电话挂了。第二天早上,被害人贾某接到夏百新电话,让其先垫出3.6万元转给他的领导。转完钱后,夏百新又说转的钱少了,领导不高兴,让继续转钱。贾某觉得被骗后报警。

被害人殷某称,2019年1月17日下午,接到夏百新打来的陌生电话,夏百新称自己是师宗法院的,并让殷某到办公室办领款手续。因殷某当天在老家,便在电话中说第二天才能去。2019年1月18日早上10点,夏百新再次打电话,说因为今天早上领导来检查,要给领导送钱,让殷某打完款去办公室拿现金。殷某通过柜员机打了4万元钱,意识到被骗后报警。

被害人周某、戴某夫妻证实,2019年1月20日,周某接到夏百新的陌生电话,对方在电话中声称自己是张老师,让周某到办公室来一下,但是后面因为有事被害人并没有去。2019年1月21日早上,夏百新再次打电话给周某,让去办公室。周某当时有事,便将电话号码发给戴某,让打电话问一下对方有什么事。电话接通后,夏百新说有急事,让戴某先转4万元钱给自己,转好后拿着凭据到办公室拿钱。汇完钱后戴某感觉不对劲,发现被骗,打电话报警。

被害人王某证实:2019年5月27日下午,夏百新拨打电话,声称是乡政府领导,更换了电话号码,让王某第二天早上9点去办公室找自己。2019年5月28日上午8时,夏百新再次拨打王某电话,说和领导在办公室谈事情,准备给领导转点钱,便向王某借钱。王某按照指定账号转出共计10万元。2019年5月29日,被害人王某报警。

被害人曾某证实,2018年11月30日15时许至12月1日8时20分许,曾某在曲靖市麒麟区两次接到夏百新的电话,称自己是建筑公司王总,手机号码换了,要发两个红包给别人,让曾某代付一下。之后曾某就按照指定账户存了4万元。在12月1日9时58分许,夏百新再次给被害人拨打电话,要求再转点钱。于是被害人就再次通过网银转账4万元。到了11时43分许,夏百新又打电话说,工商局有个领导也要红包,顺便一起发。被害人当时说没有了,夏百新便让想办法凑下。被害人通过网银转账,转过去时发现是东莞账户,觉得情况不对,于是立即报案。

两人合伙实施多起诈骗   一审均获刑9年

公诉机关指控,闫月龙提议并提供通信工具、电话卡、银行卡号、公民个人信息若干。由夏百新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人系共同犯罪,均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闫月龙供述,他和夏百新相约诈骗作案,自己以每条0.2元的价格购买5000条个人信息,并以1000元每张的价格购买到银行卡号。诈骗之前,闫月龙通过QQ将诈骗对象的基本信息发送给夏百新。之后夏百新便用闫月龙提供的手机和手机卡打电话给诈骗对象。

夏百新供述,2016年下半年左右,夏百新受闫月龙的邀约,至广东加入诈骗团伙,进行电信诈骗。2016年10月份左右,诈骗团伙老板“阿蒙”将被害人贾某的资料拿给闫月龙,闫月龙又将资料给夏百新预备实施诈骗。之后按照话术打电话给被害人贾某后,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实施诈骗。骗得钱款后夏百新将手机信息删除,把卡拔出折断,手机及手机卡被丢到河里。

2018年12月1日,夏百新在昆明官渡区一个树林里,以同样方式冒充王经理,分两次成功诈骗被害人曾某共10万元。

2019年1月18日,夏百新在昆明官渡区一个小树林里,冒充法院执行人员成功诈骗被害人殷某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闫月龙、夏百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工合作,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冒充被害人认识的人,捏造事实,以送领导红包为由,骗取他人合计37.4万元,属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桩犯罪中,被害人殷某汇出的3万元,因报案及时,接收资金的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致使闫月龙、夏百新未能实际占有该笔资金,系犯罪未遂。

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夏百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闫月龙当庭认罪,均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一审认定闫月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万元。夏百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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