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新一批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这是继去年最高检连续发布10批55个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典型案例以来,针对疫情防控新形势发布的又一批涉疫典型案例。
本次所发布的典型案例虽然不多,但同样具有鲜明的代表性,体现了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违法犯罪呈现的新类型和新特点。当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总体得到有效控制,但受国际疫情影响,疫情传播呈现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传染交织叠加态势,故此,“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任务依旧艰巨,持续保持严密高效的疫情防控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不同的形势下,涉疫犯罪的类型和特点也有所不同,在国内疫情爆发之初大都是围绕疫情物资的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借机诈骗类的犯罪,而当前涉疫犯罪则更多体现为对疫情防控秩序的干扰、破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相关犯罪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是通过伪造核酸检测报告,逃避检测,从而造成疫情严重传播风险;其二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领域,进口货物不严格遵守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秩序;其三则是隐瞒旅行史、人员接触史,误导、干扰流调工作,以及不遵守防疫要求私下与高风险境外人员接触,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从罪刑相适应原则来说,由于新型冠状病毒具有高传播力,放任其传播,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同时也会对社会管理秩序带来冲击。典型案例中的种种行为,主观上具有刻意规避或放任危险发生的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公共法益,应当在相应的刑法条文框架内,从主客观相统一角度予以定罪量刑。
而从刑事法律角度,相关案例的刑责追究于法有据。比如妨害传染病防治方面,新冠肺炎已纳入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而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样,根据刑法及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引起新冠肺炎等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常态化疫情防控对科学化、精准化施治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不同阶段、不同特征,具有不同法益侵害性的刑事犯罪也需要强化精准打击力度,相关案例的发布,不仅具有震慑作用,对司法机关对类似案件办理也具有借鉴指导意义,有助于为疫情防控提供更精准刑事司法保障。
编辑/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