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前女记者自述长期遭家暴 若离婚该如何索赔?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2-07 20:27

近日,曾经的女记者马金瑜自述被丈夫家暴一事持续发酵,引爆舆论。妇联、公安机关等多部门介入调查,中央政法委也发声称,乡风民俗也不应是家暴的“挡箭牌”。而法律人士也针对家暴行为的维权和离婚处理等进行了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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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前女记者遭遇引关注 其丈夫否认家暴和出轨

曾是一线城市女记者的马金瑜嫁给青海蜂农,做助农电商,近日却撰文自述长期遭受家暴、携子出逃。

2月6日,题为《另一个“拉姆”》的文章在网上疯狂转载,目前阅读数已达10万+。文章开篇介绍,作者马金瑜是一位曾在一线城市工作的媒体人,为了爱情远嫁到西部一个闭塞地区,养蜂养花的世外桃源生活曾被传为美谈,但是现实中她却长期遭遇家暴,为了孩子选择了隐忍。

马金瑜在自述中称,2015年,他的老公在一次半夜酒醉回家后,突然安找事暴打她,“暴打是突然开始的,我的眼睛登时模糊了,拳头不断砸在我的头上,头发被抓着,动不了,只听见孩子大哭着。”她描述,头被击打的瞬间,小便失禁了。

文中写道,“一直打到早晨,……我没有报警(也许这是最糊涂的,一次也没有报警),孩子还睡着,我叫来女工周毛,只电话说,我快被打死了……她带上丈夫一起来劝孩子父亲,我带着浑身的伤,晕晕乎乎地到了西宁,青海人民医院,检查是眼球血肿,眉骨骨折。医生需要给眼珠上注射药物,同时吃含有大量激素的药物治疗眼睛,孕妇禁服,也就是这时候,我才发现自己有了老三。医生说,你治眼睛就不能要这个孩子了。我说,我要孩子。我妥协了,回家了。”

马金瑜称,这样的日子几乎每个月都会卷土重来。“他开始下手打得越来越重。”男方还存在出轨的行为。

直到后来她最终带着三个孩子离开青海。她解释,“今天,写这一切出来,不是要博得同情,只想原原本本地,把我曾经离开青海那个县城的谜底揭开。”

有媒体采访到了马金瑜的丈夫谢德成,他否认了家暴的事实,称有时候闹矛盾,只是“早上不说话,晚上又和好了”。至于文章中描述的马金瑜被打到眉骨骨折,是在带孩子去西宁检查孩子身体,回来的路上发生了事故。“她的眉骨骨折了,我的左侧肋骨断了,孩子脑袋撞到了变速箱挂挡。”

据谢德成称,马金瑜文章中称被打到鼻青脸肿和大小便失禁的事情,都没有发生过。他确实在2011年打过马金瑜一巴掌,“当时我父亲喝了酒,她骂我爸爸,我在中间很为难。”谢德成说,马金瑜说的出轨,其实是他跟另一个干活的女工在喝酒,“并不是出轨”。

谢德成称,他们在青海当地开公司,卖农产品,一起生活了七八年,有三个孩子。自从马金瑜出走后,三年间他一直没有马金瑜和孩子的消息,直到通过媒体看到网传文章,双方目前还没有办理离婚。

进展

多部门已开展调查 中央政法委也发声

据了解青海省妇联已经介入此事,媒体报道称,省妇联经排查,事发属地为贵德县妇联,将成立工作专班负责该事件,但目前暂未联系到马金瑜本人。谢德成则称,他也在接受当地相关部门的调查。

2月7日,青海当地公安部门称,已介入展开全面调查。

2月7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官方微信公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也发文称,马金瑜遭受了多年的家暴,却选择一次次隐忍。也许她在依赖习惯与深陷恐惧之间不断徘徊、矛盾、犹豫,却又无从选择;也许她的认知观早已在多年家暴婚姻中扭曲,一直在自我检讨、迎合对方,已完全失去了自我。

施暴是一种瘾,一旦开始,覆水难收。殊不知,隐忍也会上瘾,一次将就,次次迁就。

所庆幸的是,忍了多年后,马金瑜终于敢揭开这个脓疮。紧闭房门里那几平米的空间,从来就不是法外之地——家暴,绝不是家务事;受虐,本不该再隐忍。隐忍退让只会自断生路!

两口子闹别扭,本就是两个人的事;但若触及法律的底线,必然会被追究到底。当一个人把家暴当成家常便饭,政府和法律必当挺身而出,对施暴者依法严惩,对社会恶习坚决革除!

法律是保护被家暴者最可靠的盾牌。家暴是违法的,并且在全世界范围内隐秘的存在着。家暴不应被贴上地域和民族的标签,经济发展水平、乡风民俗也不应是家暴的“挡箭牌”。

面对马金瑜遭受家暴,不应去考虑“为什么挨打”,而应将“决不能打”做为共识——舆论的关注点,更应聚焦于如何在法治的框架内严惩施暴者,如何更好的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家暴不仅是家事,更是社会的事。社会成员对任何形式的暴力给以最明确的反对,对任何施暴者给予最一致的谴责,对法律提供的解决方案给予最大程度的期待,是一个社会文明与法治的里程碑;从原先的沉默不语,到现在一个个敢于站出来的受害者,也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维权

遭遇家暴这些机关都可以提供保护

北京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谢衍明表示,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毋庸置疑,现行的法律已经对家庭暴力说“不”。《反家庭暴力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33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当家庭暴力来临时,应该向哪些机关寻求保护呢?对此,谢衍明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即面对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可以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寻求帮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起诉至人民法院。”

他强调,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需要提供担保,也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

他表示,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涉家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谢衍明进一步介绍,涉家庭暴力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在离婚纠纷案中可以认定家庭暴力,则一般有如下法律后果: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不支持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会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他解释,有研究表明家庭暴力时会代际传承,即儿童时期目睹或经历家庭暴力,对成年后施暴或受虐有一定影响。为了给儿童创造非暴力生活环境,不支持家庭暴力加害人直接抚养子女是基本的裁判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在《婚姻法》第39条的基础上,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家庭暴力在过错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而《民法典》第1091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即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可以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谢衍明提醒,至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提出损害赔偿,则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无过错方未提出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另外,双方协议离婚的,除非无过错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明放弃离婚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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