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丨“你瞅啥?”“瞅你咋地” 仨男子一言不合打死15岁少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2-04 12:52

深夜,从饭店给朋友过完生日返家途中,因“你瞅啥?”“瞅你咋地”这样一句对话,三男子与狭路相逢的两位少年起了争执,进而引发互殴,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巧合的是,死者正是饭店老板15岁的儿子。

2020年9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毕某、孙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狭路相逢 双方因“瞅一眼”剑拔弩张

2006年3月25日23时许,20多岁的男子王某、孙某、毕某与朋友叶某等人在西安高陵一家名为“驴肉大全”饭店吃饭饮酒后回家。在途经一丁字路口时,王某与对面骑电动车驶来的15岁被害人朱某及其同学李某发生争执。

虽经叶某等人劝解,但后来争执升级成互殴。朱某、李某被送往医院后,朱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系被他人用钝性外力反复打击胸腹部,致心、肝、脾、肺、肾多处挫裂破碎,内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巧合的是,王某、孙某、毕某就餐的“驴肉大全”饭店正是死者朱某家开的。

据被害人李某讲述,事发当天他和同学朱某吃完饭后要回朱某家开的饭店,吃饭期间每人都喝了一瓶啤酒,后来他骑着电动自行车带着朱某离开,当在一丁字路口准备拐弯时,差点和迎面来的一名穿红色上衣的王某相撞。“我就把车停下了,对方有十多人,其中王某就看着我俩。我就质问对方为啥看我们,对方说看一下咋了,为此我们就发生了口角。”

随后,王某打电话叫人,朱某也打电话叫人,双方准备打架。“正打着电话,朱某就从地上捡了一个水泥块要打王某,王某旁边的一名女孩就上前劝架,所以没打起来。”

口角升级 双方互殴受害人倒地不起

李某描述,后来王某又打电话叫人,朱某就跑上去在王某的肩部打了一拳,他过去给朱某帮忙也打了王某一拳。这时,王某喊了旁边几名男青年来帮忙,打了一会儿,趁两名男子散开了,他就跑了。“我被打时朱某和王某在打架,旁边还有其他两名男子帮忙。我因为抱着头,具体经过没有看见。对方几名女的没有打我们,吵架时还劝架了”。

朱某的姨父马某回忆,案发当晚他赶过去时,见朱某倒在地上,头朝西脚朝东,上身向南侧着,下半身平躺,身下有血迹,脸上也全是血。“我把孩子抱起来,但没有反应。这时来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我拦停后让司机把朱某先送往医院。”

据叶某证明,当晚,她受朋友赵某邀请去“驴肉大全”饭店参加生日聚餐,期间他们喝了些白酒和啤酒。“回家途中遇见两个男娃骑着两轮车从高交路向北拐来,路比较窄,差点碰到我。当时对方的车灯很亮看不清,王某以为是朋友开玩笑,就把脸凑过去看对方是谁。”

叶某称,此时一个男娃质问王某看啥,王某回答看一下咋了,就这样双方就吵开了,她和另一名女性朋友没有劝拉住。

王某则供述称,“当时好像是由于对方用车灯晃了我们一眼,或者因为让路发生了口角。对方当时两个人,也没发生肢体上的冲突,我们就走了。”后来当他们走到柏油路上时,两个小伙追了上来。王某就问追上来想干啥。其中一个小伙就用拳头打他,他一躲就打到了后脑勺上。他就朝对方脸上打了一拳直接将对方打倒在地,然后将对方按在地上朝其头上、面部打。

王某表示,当天喝了很多酒,不确定自己有没有用脚踩踏这个小伙。他转身看见毕某骑在另一个小伙身上打,他就过去让毕某把那个小伙控制住,然后他用左手抓住头发,右手在小伙面部打了很多拳。“整个过程持续了七八分钟,直到对方不再反抗,不再骂人,我们才停手离开。”

远走他乡 主犯更名改姓逃亡12年后终自首

第二天起床后,王某听说出了人命,他就和毕某坐火车逃到了新疆奎屯市。而孙某则在次日被刑事拘留。

此后毕某就一直在奎屯市周围打工。然而王某受不了苦,就一个人回到西安,并在一家酒吧做服务员。

期间,王某认识了一个叫“姚五”的男子。2008年八九月份,他委托“姚五”给办了一个名叫“李瑞斌”的户口本。

王某、毕某二人潜逃后,公安人员也多次前往其家中实施抓捕未果。因案发后家属不配合,未搜集到王某、毕某二人照片,一直未上网追逃。2009年12月,公安人员搜集到王某照片后对其上网追逃。

2018年10月,公安机关根据在逃人员研判报告,王某疑似漂白身份,后组织证人对“李瑞斌”户籍照片进行辨认,定“李瑞斌”即为王某本人。2018年11月22日,公安人员前往深圳抓捕,但“李瑞斌”并未在单位。次日14时许,王某到派出所投案。

2019年1月,公安人员又搜集到毕某照片并对其上网追逃。同年4月11日11时许,毕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毕某有期徒刑六年;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孙某赔偿朱某的父母16048.95元。

因在一审期间,王某、毕某家属与朱某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赔偿10万元、5万元。法院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王某、毕某附带民事的起诉。

然而三人均对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王某认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严重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其系一时激愤犯罪,且犯罪情节并不恶劣;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补充称,王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

孙某则提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并不具有犯罪动机,案发时只是在劝架,其与其他二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该案部分物证丢失,认定其帮助殴打他人的证据不足;即便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较轻;原判未将其先行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存在错误;在上诉期间,他委托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毕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毕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不服判决 两人上诉被驳回一人获改判

陕西省高院二审认为,王某、孙某、毕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某在被害人击打其一拳后,上前与朱某进行厮打,在将其打倒在地后,仍用拳脚在朱某身上击打、踢踩,其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又系致死朱某的直接责任人,应系主犯。经查,王某在与朱某厮打,二人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二人是互殴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毕某、孙某在看到王某对朱某进行殴打,另一被害人李某要上前阻止时,对李某实施殴打,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孙某虽然未对朱某实施殴打,对李某实施殴打的行为也较毕某轻,但其三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相互配合,成为一个整体,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依法应对被害人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一定的过错,王某、毕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二审期间,孙某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未折抵他此前羁押时间实属错误应予纠正。

故终审维持了对王某、毕某的刑事判决;孙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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