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张玉环案:“疑罪从无”的法治注脚
检察日报 2021-02-03 11:09

检察日报2月3日消息,张玉环,1993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带走,被羁押和入狱近27年,2020年8月4日被改判无罪。

回顾这段经历,年逾半百的张玉环用“法治的进步”来形容。如今他正在建造新房子,每日接送孙子上学。他希望被社会逐渐淡忘,更好地回归平静生活。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龄乡张家村两名男童失踪,一名6岁、一名4岁,男童失踪后其伯父向当地警方报警。次日,两名孩子的遗体被从村附近的下马塘水库打捞出来。法医鉴定两名男童是被人掐死和勒死后抛尸水库。在男童伯父报案后的第三天,两名男童的邻居、26岁的张玉环被认定具有重大犯罪嫌疑,被警方带走调查。

1995年1月,南昌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玉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6年后的2001年,江西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当年11月,南昌市中级法院就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再审开庭,维持一审原判。江西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张玉环继续回到南昌监狱服刑。

此后,张玉环及其亲属、代理人持续申诉。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2020年7月9日,该案公开开庭再审。

法庭上,江西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建议改判张玉环无罪。

出庭检察官称,原审认定的物证证明力不足,不能证明麻袋系抛尸工具,由本案证人张某等4人在发现尸体的水库旁打捞的麻袋与在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袋,打补丁的方式不尽相同;张玉环衣服上的麻袋纤维也不具有排他性;不能证明麻绳系作案工具,仅有张玉环的第二份有罪供述对此提及,三份物证都不能直接证实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无任何客观证据。张玉环的两份有罪供述前后矛盾,在作案地点、手段、抛尸时间等重要环节存在重大差异,真实性存疑。原审判决仅以一份有罪供述定罪,先供后证,与事实不符。综上,建议法院改判无罪。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张玉环无罪。

“‘疑罪从无’,说起来很简单,但在实践中做到这点,绝非易事,特别是对一些历史上形成的‘瑕疵’案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过去,我们很‘保守’——绝对不能放纵犯罪,为此,不惜疑罪从有、疑罪从轻,一些留有余地的判决,虽然没有‘人头落地’,但却存在冤枉好人的巨大风险。”彭新林说。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疑罪从无”在检察话语体系中是个高频词汇。201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作报告时表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这样的检察观念必须牢固树立;在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疑罪从无”也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张志超强奸案”,认为原起诉、裁判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支持山东检察机关提出改判无罪意见。

改变正在发生,朝着更加先进、文明司法理念的方向。

“纠正冤假错案的根据,不再单纯是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是案件证据本身的不足,适用疑罪从无规定进行纠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曾在文章中概括近年来纠正的冤假错案的显著特点。据此,陈卫东得出结论:疑罪从无的理念正深入人心,正从“纸面上的法”转变为“实践中的法”。

专家声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王贞会:与“真凶归来”相比,依据“疑罪从无”纠正的冤错案件更能体现“保护无辜者”的人权保障立场。政法机关在对历史上形成的冤错案件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更是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张玉环案之所以能够入选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不仅是对以往问题的回应,给了当事人一个说法,更是当下检察工作的一种宣誓——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

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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