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先生乘坐网约车下车开门时,与骑自行车的龚先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龚先生死亡。龚先生的家属将司机、网约车平台公司、乘客、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87万余元。1月28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12.2万元,由司机、网约车平台公司及乘客连带赔偿原告174万元。
龚先生的家属诉称,舒先生乘坐的网约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后,舒先生打开左后门时,与骑自行车的龚先生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舒先生和司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龚先生无责任。故龚先生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网约车司机辩称,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乘客承担全部责任,其是职务行为,是在承运人指示下完成运输工作,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乘客在车辆停止过程中突然打开车门。
被告网约车平台公司辩称,网约车司机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并非在承运过程中造成的乘客损伤,案件案由为交通事故纠纷,其非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网约车乘客辩称,司机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比例应不少于90%,自己承担责任不超过10%,司机运载过程中存在不少于3个过错行为,即不将车辆停靠安全区域、未关闭儿童锁、未对乘客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对于驾驶员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考核,合格后发放驾驶员证,应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司机安全教育、服务流程应进行严格培训,但是此案中司机存在过错行为反映出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事发经过、责任划分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韩先生作为网约车驾驶人,其未在安全的地点停靠并提示乘客在上下车时注意车内外人员的安全,乘客舒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能够预见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启车门,可能会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并引发人身财产损害后果,但舒先生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二人虽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基于共同的过失行为导致了此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故韩先生与舒先生应当就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方,其通过网络平台接受订单后,指派网约车司机提供运送乘客的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亦应对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12.2万元,由司机、网约车平台公司及乘客连带赔偿原告174万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