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站内,燃油车不得占用充电专用泊位;单位和居住区内部公用充电站只要合规,宜选择合适的时间对外开放。北京市地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近日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专人巡检解决燃油车占位
按照今年4月即将实施的新规范,电动汽车充电站应引导燃油车不得占用充电专用泊位。
在人工辅助充电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内,工作人员应对充电站内停车环境进行管理,避免燃油车占车位。在“无人值守”的自助式充电站内,宜采用智能化、充电停车一体化等新技术解决非充电车辆、电动汽车充电完成后等占用充电车位问题。
充电站必须配专人巡检。规范提出,人工充电服务的充电站,巡检频率不低于每日一次;自助充电服务的充电站,根据情况分级分类管理,巡检次数不低于3个月一次。发现燃油车占用充电专用车位,应告知车主立即驶离。充电站运营单位和产权单位发现燃油车占用充电专用泊位或接到相关投诉后应告知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小区公用充电站适时开放
规范特别提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站、单位内部充电站、居住区内部公用充电站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充电站,宜选择合适的时间对外开放,并告知入场充电车辆需具备的条件。
电动汽车充电站应采用自运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方式,向客户提供客户端服务。社会公用充电站宜将充电站接入多个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年。在支付方式上,规范提出,自助充电服务宜采用多种方式支付。如采用预付费方式,应提供退款流程,退款周期不超过7天。
投诉应“限时解决”
充电站遇到纠纷,如何解决?规范提出,电动汽车充电站应设置24小时有人值守的服务电话,为用户提供充电业务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投诉应实行“限时处理”。其中,能够当场解决的问题,应立即解决;对在规定时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早解决;对在规定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投诉者说明原因,并确定解决的时间。
原标题:内部公用充电站适时开放
文/记者 张楠
编辑/毛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