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家农商行的原董事长、原行长违法发放贷款,副行长发现问题多次提醒却不被采纳。最终,该银行及原董事长、原行长均被处以违法发放贷款罪。
12月15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该案件的经过。
2014年12月,时任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桓仁农商行)行长黄某,安排该行信贷员向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办理发放抵押贷款3000万元,向本溪市自然人宋某发放抵押贷款1000万元。
其中,宋某个人1000万元贷款经该行副行长杜某、客户营销中心经理孙某、信贷员柳某等人贷前调查发现:怀疑其贷款用途不实,疑为借名贷款。
该行副行长杜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经过考察后,信贷人员提出贷款抵押物评估值过高、抵押物产权界限不明晰不易变现、宋某个人贷款有顶名贷款嫌疑、顶名贷款属于违规贷款、贷款用途有问题,认为贷款不宜发放。
随即,时任桓仁农商行董事长孟某主持召开党委会。黄某提出,为了银行发展和提高盈利水平,建议还是发放这笔贷款。孟某表示,两笔贷款已经纳入该行年度贷款指标,而且也是为了该行盈利,同意黄某意见。于是桓仁农商行党委会通过了发放贷款的决定,后该行实际发放了上述两笔贷款。
为什么要把4000万的贷款拆分成两笔发放?
孟某、黄某的供述显示,因桓仁农商行对企业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金额是3000万元,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控制人任某给黄某打电话,表示想把4000万元贷款分解成两笔贷款,一笔贷款3000万元,另一笔是以朋友名义抵押贷款1000万元,经黄某与孟某协商后,二人同意“一笔放不出去就分两笔放”。
一审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桓仁农商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孟某、黄某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桓仁农商行罚金30万元;判处孟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5千元。
一审判决后,桓仁农商行及孟某、黄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进行了上诉。
二审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考虑上诉单位桓仁农商行贷款本金和少部分利息在案发后已收回,上诉人孟某、黄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不当,应予调整。维持一审对桓仁农商行、孟某、黄某的定性部分,即桓仁农商行、孟某、黄某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桓仁农商行、孟某、黄某量刑部分调整为:免于刑事处罚。
2014年8月19日,原辽宁银监局披露的桓仁农商行开业批复显示,桓仁农商行在桓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基础上改制而来,注册资本为3亿元。目前该行法定代表人为孟宪胜。(澎湃新闻记者 陈佩珍)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