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遭电信诈骗近百万,银行为何要赔偿24万余元?
中国证券报 2020-12-06 21:56

诈骗分子无孔不入,银行需要把好每一道风险关口。

近日,中国长安网分享了一则案例。广东佛山年逾七旬的陈伯受电信诈骗分子蛊惑,在交通银行广东佛山城南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城南支行)办理借记卡并陆续转入近百万元,结果被骗子通过电话、手机银行转账骗走98万余元。陈伯向银行索赔未果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交行广东佛山城南支行赔偿陈伯24万余元。

为何老人遭遇电信诈骗,银行却要担责?

对簿公堂

在裁判文书网上能找到这一案件的判决书。

案件显示,原告陈伯出生于1942年,案发时已年过7旬。2016年11月4日,陈伯分别接到两名自称“警察”的陌生男子电话。“警察”告知陈伯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消费,要求其前往银行开办新的银行账户保障资金安全。陈伯于是来到交行城南支行办理借记卡,该行职员为其开通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随后一周内,陈伯陆续向该卡转入98万余元。但前述款项均在到账当天通过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转出了,截至案发时,账户仅剩不足100元,陈伯损失近百万元,意识到被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陈伯方面认为,自己在办理借记卡期间,并未同意开通该卡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自己也没有开通电话银行,因此,银行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因此对簿公堂。原告陈伯要求城南支行赔偿自己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10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两点依据

判决书显示,本案判银行承担陈伯部分损失的主要依据有两点,一是交行城南支行明知陈伯用的是键盘机,仍然为其开通了手机银行,二是电话银行转账未按规则进行安全认证。

城南支行视频录像显示,陈伯当日开卡过程中,原告所在业务柜台内外各有一名职员,柜台内职员陈述应该不用开通手机银行了吧?外面的职员回复帮他开通吧。里面的职员又陈述可是是键盘机。外面的职员回复没关系。陈伯在此过程中并未发言。后交行城南支行帮原告开通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并未开通电话银行,安全认证工具系短信密码。陈伯签订了相关风险告知单。

但陈伯明确表示,该电话口音并非其本人,也不是他认识的人。

禅城区法院指出,城南支行电话银行的安全认证工具为可视卡动态令牌/手机魔卡,但该案中部分资金却是通过输入查询密码和短信动态密码等成功实现转款,该行实际上未使用双方约定的安全认证工具。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城南支行一审后不服判决,后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后陈伯申请再审,最终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最终亦维持一审原判。

银行职员被判免责

值得注意的是,或许是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陈伯使用了和到公安机关报案时不同的说法,称因该职员推销理财才办了借记卡。

判决书显示,陈伯表示,当日他在城南支行办理存折业务时,因该职员推销理财产品而办理了个人借记卡。陈伯认为,该职员未经原告同意而开通借记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且未经合法程序而将自己存款转出,又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原告巨大经济损失,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该职员表示,本案已经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显示,陈伯是因受到了诈骗分子的欺骗而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前往银行开立借记卡,且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原告开卡用途时,陈伯的回复是“儿子让其开卡用来存钱”。该职员虽为银行的理财经理,但仅因为当时大堂经理等其他工作人员忙碌,代为接待原告,并为原告在门户网站上录入开卡信息提供服务,并非原告陈述的因职员推销理财产品而开卡。此外,该职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对此,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无证据证明该职员有参与诈骗钱财行为,该职员接待陈伯并提供服务是履行银行职员的职务行为。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该职员无需承担陈伯赔偿责任,事实上,交行城南支行已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驳回原告陈伯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陈伯负担。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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