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辽宁凌源越狱事件追踪:凌源第三监狱指挥中心两名原监控员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2-01 17:46

2018年10月4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重刑犯脱逃。后辽宁、河北两地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进行抓捕,2018年10月6日,罪犯张贵林、王磊在河北省平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多名相关责任人被公诉。其中,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指挥中心两名原监控员陈某和韩某一审被法院认定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人不服上诉。12月1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过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名重刑犯越狱 在河北辽宁交界处落网

2018年10月4日凌晨,辽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重刑犯脱逃。脱逃罪犯王磊此前因犯绑架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被减为无期徒刑;脱逃罪犯张贵林则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脱逃事件发生之后,河北、辽宁两省共组织调集两省公安民警4000余人、武警1000余人、司法部门警力1000余人对两人进行抓捕。2018年10月6日13时30分许,罪犯张贵林、王磊在河北省平泉市台头山镇烧锅杖子村。

在抓捕期间,辽宁、河北两地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并调动治安协管员、发动群众协助抓捕,甚至平泉市公安机关执行围捕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名辅警不幸牺牲、两名辅警受伤、警用车辆损毁。张贵林、王磊脱逃事件,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2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贵林、王磊构成脱逃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6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均执行无期徒刑。

两名原监控员获刑 被认定没发现防盗门被撬等列异常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0月3日7时30分至10月4日7时30分,被告人陈某、韩某在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指挥中心值班期间,违反值班管理规定,未执行双人双岗值班制度,私自在夜间倒班,单人在岗值班、睡岗,不认真履行视频监控巡查和录像回放倒查工作职责,未通过监控视频巡查分监控室值班情况,未发现会见室防盗门被撬开等一系列异常情况,致使该监狱二监区服刑罪犯张贵林,王磊于2018年10月4日凌晨3时许越狱脱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韩某作为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两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脱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法院以陈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韩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失职是两名重刑罪犯越狱脱逃原因之一

一审宣判后,两人不服上诉。陈某认为,其经侦查机关传唤后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时未予考虑;其值班期间违反“双人双岗”值班规定,存在“睡岗”的原因是由于所在单位在执行制度环节存在监管职责不作为和岗前培训制度缺失造成的,不是其自身主观原因所致,量刑时应从宽考量;其失职行为不是足以致使在押人员越狱脱逃的主要原因。韩某则认为,罪犯脱逃主要是因为凌源第三监狱对制度规范没有落实,管理存在严重疏漏导致。韩某身为“事业编制人员”,作为辅警不应与正式警察承担同责,原判对其量刑畸重,韩某认罪认罚,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

沈阳中院认为,经查,《辽宁省监狱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中规定监狱指挥中心负责监狱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重点环节的视频监控巡查和录像回放倒查,督促整改各类视频监控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定时开展对分监控、监区的点调工作,询问监区基本情况和罪犯夜间管理情况;《凌源第三监狱规章制度》中规定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实行两班倒,24小时双人双岗值班制度,不允许当班时间存在脱岗、空岗、睡岗等问题。陈某、韩某在监狱指挥中心值班期间,违反值班管理规定,未执行双人双岗值班制度,私自在夜间倒班,单人在岗值班、睡岗,不认真履行视频监控巡查和录像回放倒查工作职责,未通过监控视频巡查分监控室值班情况,未发现会见室防盗门被撬开等一系列异常情况,二上诉人的失职行为是致使两名重刑罪犯越狱脱逃的原因之一,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凌源第三监狱对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是否到位,不影响对两名上诉人渎职行为的认定。

关于陈某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以及韩某与辩护人提出韩某身为“事业编制人员”,作为辅警不应与正式警察承担同责,原判对其量刑畸重,韩某认罪认罚,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和意见,经查,二上诉人的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一名原判刑罚为死缓的罪犯和另一名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脱逃,在抓捕过程中,辽宁、河北两地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物力,河北省平泉市公安机关执行围捕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名辅警牺牲、两名辅警受伤、警用车辆损毁,上述二罪犯脱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韩某虽系事业编制管理人员,但属于被监管机关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二上诉人除存在“坦白”可从轻处罚情节外,无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合理依据。

沈阳中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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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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