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g听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多名公益人士支招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1-08 15:16

11月6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邀请北京农林科学院、北京林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的专家学者,以及让候鸟飞等的一线志愿者,就此前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研讨,收集各方观点和意见,并将此作为建议稿向有关部门提交。

由于篇幅关系,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就部分新锐观点予以呈现(均有删节)。

“让候鸟飞”志愿者杨晗:动物案活体救护难,捕猎工具应禁售

野生动物鉴定,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时效无法保证,费用高,而且从技术上鉴定是人工养殖还是野生个体,全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下不来,案子就无法定性,一个大案就会掏空一个基层的执法单位。

执法部门罚没野生动物,包括活体和死体,活体主要交给林草部门救助。野生动物罚没以后处置难、救助难,有一些要等到法院判刑,野生动物才能处置,在此期间会造成大量的死亡。

还有野生动物溯源问题。比如一些野生动物的幼体,还有小型的鸟类、昆虫,也是重点保护动物,实际很难做到有效追溯,无法确定来源是不是野生。

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法狩猎工具缺乏有效监督打击,比如说市场上现在无论是通过线上还是线下贩卖捕鸟网、猎夹猎套、高压电捕猎机器都很多,违法分子可以很轻易获得。有森林公安建议,应当对于这种只能用来捕捉伤害野生动物的捕猎工具,在“野保法”中明确禁止生产销售。

天津市公安局环食药安全保卫总队郝昆:打击非法捕猎从持有抓起

由于现在网络的发展,不光濒危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甚至一些“三有”动物,利益链是比较长的,客观给公安机关打击溯源造成很大的难度。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证实不了源头非法狩猎所得,下游很难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在现有状态里边除了出售、收购、运输之外,对野生动物持有不能合法说明来源的情况下,加上一个不允许持有的环节。

收购、出售、运输这些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工作困难,比如说鸟市的鸟贩子,这些人生活状况不好,罚得很高,又没有执行能力,执行不了他以后还得做。

关于鉴定的问题,如果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量少还相对好一些,涉及到“三有”动物,在交易环节量很大,前一段时间我们曾经遇到几百只、上千只的情况,而且有些为了食用的目的,我们在查扣环节它已经处于剥皮去毛的情况,这样鉴定起来费用是非常高的,一只就是一两千块钱,而且周期非常长。能不能采取抽检的方式,不然基层遇到这样的案子都害怕,几个案子把日常办公经费都掏光了。

除了网上贩卖工具,我还通过一些交易平台去看,法律已经禁止的工具,网上还可以买到,鸟具对鸟类的伤害是非常大的,既然不允许个人捕猎动物,你买卖猎捕工具是否在法律方面要有禁止,并且要规定法律责任。

最后,对于三有动物法律上的保护,三有动物的制品能否纳入法律规范当中?

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芳:严防以救护为名“繁育”  

一直以来,野外受困的野生动物由各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救助收容,显然不能满足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需要。民间野生动物收容机构面临两个困境:第一,没有合法身份。民间慈善力量难以在民政部门登记,导致救护工作举步维艰。

第二,因为没有合法身份,也就没有合法的场地,被逼搬迁成为常态。所以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15条,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可以具体描述为,国家支持民间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组织的发展,民间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需要收容救护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组织提供收容救护服务。

另外,修改第15条的第三款,把它改成第四款,原来条文“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修改为“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人工繁育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上“人工繁育”这四个字。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目的是把康复的动物放归野外,如果留下来繁育或者繁殖出更多不能放归野外的动物,收容救护就失去意义,变成了另外一种形式的动物园或者繁育机构,而被救助的野生动物很可能沦为牟利的工具。所以建议禁止以收容救助的名义进行人工繁育,给具备条件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暂发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许可证。

中国绿发会拯救表演动物项目负责人胡春梅:应立法严禁野生动物展演

结合实地调查和监督举报,来针对“野保法”里面我们提一些建议,主要是两个方向:一是希望严禁野生动物展演。二是希望加强信息公开来保持动物的可追溯。

3月份,我们发起禁止野生动物的表演线上签名,截至现在有12万人支持。从2020年6月至10月,我们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这五个月一共166场活动宣称有老虎,发现有老虎的活动,我们就会拨打国家林草局或者地方举报电话。

希望在全面禁止动物表演前提下制定五年的行动期限和行动计划。全面禁止以表演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商业性繁育,停止核发包含动物表演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证等。严格野生动物饲养标准,现在大型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像大象包括海豚都没有动物饲养标准,人工繁育圈养下的野生动物保护状况非常糟糕。提高信息透明度和数据开放,利于社会的监督和公众参与。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对人工繁育动物案件慎用刑法

我是一个教授,同时也是刑辩律师,原来动物案件不受关注,后来我辩护了深圳王红案之后,这些问题就引发了非常大的关切。我接到的鹦鹉和一些人工繁育动物当事人的请求辩护案件数量至少有一两百个。

人工繁育鹦鹉或者是出于兴趣爱好购买鹦鹉的,最高刑可以到15年,情节严重是10年以上。我不是专门研究动物权利的人,但是这些动物权利它可不可以高于人权,这是一个问题。

人工繁育动物的案件,我非常赞成保护动物和行政职能的优先,你给他罚款、拘留这些都可以用,但是刑事责任应当慎用,这是第一点。第二,刑事责任是应当减轻的,刑法341条最高是10年以上,这个相比国外是非常高的,就算在美国,他们涉及到动物的刑事责任,远远没有这么高。

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李玉梅:野生动物界定范围应该进一步扩大

第一,野生动物保护的概念在法律当中界定还是过小,目前我们还是维持原来的认定,濒危的和重要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我更认同把野生动物范围界定为没有被人类驯化且生活在自然界的所有动物,我觉得这个可以被立法所吸收。

第二,我调研当中,在一些生态比较好的地方,比如说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地方农民存在困惑,动物走入了人类生活区域,影响生活生产的时候,这次16条、18条给出了新的规范,我觉得还应该进一步具体化,现在都是有赔偿,但是赔偿一直落实不了,影响社区居民参与社会保护的效果。

另外,关于保险的规定,保险规定太有点模糊,应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这是政府必须要探索的一件事情,不能可做可不做。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研究员赵晓燕: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

我本职工作不是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参加一些地方立法工作。

我觉得每一部法律的出台是平衡各方面利益的结果,我不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在国家立法层面下还有一个地方的立法、地方条例,不同地方特点也不一样。

比如说北京市在3月份做了一个《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一审稿,后来没有再推进,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有跟上位法的变化进行衔接。

以北京市为例,野生动物90%以上都是鸟类,还有一个,北京市的特点是消费城市,对野生动物还是消费,针对这样的主要的问题和主要矛盾,在北京市立法上面我们更强调如何在消费端去打击不法行为。

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完善法律规定

从现在“野保法(修订草案)”确定的基本原则看,对野生动物不能进行有效保护,我提出的基本原则是,要建立全面保护、审慎利用、风险预防、公众参与的原则。

要应对新类型的违法情况,对现在网络平台,包括电商的平台和我们现在正在流行的直播等,出现的一些违法情况,对于操作者是非常难以控制的,我们在快递物流等方面有关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问题非常突出,这个作为一个新型违法情况,在这个修订草案中内容不多,针对性不突出,未来会越发严重。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除了追究个人和商户的责任,一定要把平台责任加上,没有平台监管责任或者没有平台的门槛责任,执法成本会非常高。

另外,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民参与。我建议专门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专章,野生动物保护出现的问题这么多,最关键的是信息不透明,公众想参与参与不进去,公众想了解信息,但有关部门不愿意对对信息进行公开。有一些所谓钢铁公司的经营部、文化公司,跟野生动物八杆子打不着的公司,能拿到驯养繁殖许可证,令人诧异。    

最后,建议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一个是民事的公益诉讼,一个是刑事的公益诉讼。从目前我们现有行政诉讼法规定来看,只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让社会组织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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