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诈团伙36人在深获刑
南方法治报 2020-10-28 12:43

一诈骗犯罪团伙偷越国境,在临近中缅边境的缅甸境内组成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专门针对中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近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对该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夏某等36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部分被告人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7年不等,并处罚金。

使用虚假贷款APP施骗

经审理,龙岗区法院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华、钟某琳、廖某钦(均在逃)等人,专门针对中国大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临近中缅边境的缅甸境内组成一个电信网络诈骗团伙。

该团伙成员众多,实施犯罪小组众多,组织架构清晰,主要有老板、股东、财务、管理员、组长、“拉手”“枪手”、文员及内地取款手等,内部管理严格,以提供贷款为诱饵,利用自行开发的“安×贷”“高×贷”“好×贷”等虚假贷款APP,先由“拉手”拨打由财务非法获取的公民电话号码,联系有贷款需要的被害人添加由“文员”事先准备好的“枪手”QQ号,再由“枪手”用该团伙提供的工作电脑或作案手机,按事先准备的诈骗话术与被害人沟通,引诱被害人下载上述APP,填写个人信息及贷款金额,然后以被害人的贷款已获批准,但需要交贷款金额6%的“包装费”到指定账户为由实施诈骗。当被害人发现无法收到所贷款项时,又以需要对流水、刷征信等为由让被害人继续交钱。

偷越国境加入电诈团伙

2018年9月,被告人夏某与犯罪嫌疑人钟某琳联系后,非法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境内加入电诈团伙,开始充当“拉手”实施诈骗。至2019年4月,夏某被提拔为“枪手”小组组长,纠集10余名同样偷越国境的被告人加入其中并实施诈骗,按照个人诈骗所得的12%提成。而当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时,又有额外奖励。

夏某主要负责监督管理组内成员的日常工作及外出报告、提成发放等事项,并以诈骗所得20%的比例提成。经查明,夏某及其小组的诈骗金额合计127万余元。

2019年3月,被告人易某纠集另外几名被告人非法出境加入该犯罪团伙,经过简单培训即开始实施诈骗。易某作为“枪手”小组组长,负责监督组内十余名“枪手”的工作情况等,从诈骗所得中提成20%;其他成员负责实施诈骗,各以诈骗所得的12%提成。2019年3月31日,被害人黄某园被易某小组诈骗1.7万余元,后向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葵涌派出所报案。

取款小组流水逾1100万

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除了实施诈骗的小组,还有专门负责取款的小组。2019年3月开始,犯罪嫌疑人林某、叶某学、刘某祥(三人皆在逃)专门成立为犯罪团伙取款的组织,以日薪500元纠集被告人唐某福、向某等人,再由其二人纠集人员流窜湖北、湖南、重庆、福建等地,持他人银行卡大量存取款并提供银行卡给该团伙用于接收违法所得。该取款团伙每日取款十几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同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将在福建省厦门市取款的被告人唐某福等4人抓获,当场缴获现金20万余元、银行卡258张、POS机6部、手机及手机卡一批。经查,2019年4月25日至5月15日,4名被告人流窜厦门期间,所持银行卡共涉及犯罪所得1100万余元,仅2019年5月15日一天即取款近60万元。

36名被告人纷纷领刑

法院认为,夏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越国境至境外通过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巨大、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向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还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36名被告人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龙岗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唐某福、向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对其他被告人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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