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河北廊坊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又称上上城五期)车站附近摊位,是不少小商贩喜欢摆摊的地点之一。无业男子马立明(化名)连续数年向摊主收取保护费,涉案金额近20万元。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0月23日获悉,马立明因犯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被责令退还此前所收的“保护费”。
不交保护费就掀摊 多名商贩遭遇敲诈勒索
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附近居住人口稠密,小区不远处的814路车站人流较大,是不少摊主心仪的摆摊位置。有人在此摆摊,也有人将马路牙子当成“肥肉”巧取豪夺。从2012年前后开始,摊主频繁被一个名为马立明的男子要求交纳“摊位费”,若不交钱就会导致摊位被砸或者人员受伤,被收取保护费的均为卖饼干、花生瓜子、凉皮、炸鸡、手抓饼等小生意经营者。而且,马立明收取的保护费还会根据季节进行调整,在自己不方便出面收钱后,还安排他人继续收费。
王某此前在814路上上城五期车站摆摊卖手抓饼,从2013年冬天开始,马立明每月15号都到摊位上收取保护费。第一个月他交了200元,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交500元,后来一直涨价,不交就不让摆摊。王某曾经看见马立明把不愿交钱的摆摊人赶走,还听说不愿交钱的人被殴打并砸摊等。这期间王某总共向马立明交了约1.5万元。到11月份,换了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来收钱。但他们即便交了钱,城管也经常来管,不让摆摊。
吴某在814车站马路边摆摊卖炸鸡,其表示从2013年7月份开始,马立明过来收摊位费,说是想要在福成五期西门北侧摆摊就得交摊位费,不交不让摆摊。刚开始每月需要交500元,后来涨到600元,夏天涨到每月800元。他共交了8000元左右。
尚某从2012年冬天开始摆摊卖菜,马立明每月15日都会到摊位上以疏通城管关系的名义收取保护费,从不间断。第一个月缴纳200元,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缴纳500元。2013年,马立明开始三个月收取一次保护费,一次收取3000元。最后一次是2014年6月1日,马立明收取了3000元保护费。8月份,马立明通知她以后要涨到每月1500元,她不干,马立明很不高兴,威胁要砸菜摊。她一共交了2万元左右。
姚某在福成五期小区814公交车站摆了一个烤面筋的流动摊位。2013年7月下旬,马立明说“要是想出摊的话,每个月交点钱,我不让城管管你们”。他每月向姓马的男子交200元钱,后来慢慢涨到每月四五百元。
不方便出面收钱后 与人合作继续敲诈
据已决犯田某伟供述,2012年刚刚设立福成五期814车站不久,一直到2014年11月份,都是马立明在向周围摊主收取摊位费。2014年11月初,马立明跟他说“我在福成五期当保安经理,不适合在814车站收费了。”他就找安某波、林某、刘某宇(绰号“眼镜”)向固定摊位收钱。
据已决犯安某波供述,马立明从2012年春天在福成五期小区当保安,就开始收取814车站附近的摊位费了。2014年10月份,田某伟找到他,说马立明不干收摊位费的事了,让他帮忙收费。之后他就跟着田某伟收摊位费。他妻子林某负责向临时摊主收费,“眼镜”负责向长期摊主收费。
据已决犯刘某宇供述,2014年11月初,田某伟让他和安某波、林某去福成五期814车站收取摊位费。他们收钱时跟摊主说只要交了钱,大家都能消停、安稳做生意。
对于马立明更换其他人收取保护费之后,几人如何分配,判决书对此并未予以载明。
责令退赔所收“保护费” 敲诈勒索者一审获刑5年
出生于1980年3月15日的马立明为吉林省辽源市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7月24日被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9月5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0年1月21日减刑释放。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检方指控马立明向21名摊主实施敲诈,法院对其中的16名摊主被敲诈事实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间,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小区814车站附近,马立明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要挟,勒索在此摆摊的摊贩,迫使16名摊主向其交纳钱款共计19.9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马立明及其辩护人称应认定敲诈勒索数额为2万元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马立明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揭发了田某伟、安某波等人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综上,一审认定马立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马立明退还16名被害人共计19.97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