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用人单位庭审“变脸” 出尔反尔否认劳动关系被判败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0-22 15:22

今年受疫情影响,市场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10月22日,北京市丰台法院召开“月说新案”第二期新闻发布会,主要讨论为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关于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的问题。

丰台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郭俊宝强调,今年受疫情影响,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劳动关系的矛盾逐步凸显,面对这种现状,更加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本着诚信、法治的精神,来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丰台法院通过与公众分享典型案例的形式,向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一些法律指引和提示,引导当事人将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在源头。

丰台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李晓慧介绍了两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并通过以案释法,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规则进行解读,强调在法律层面,诚实守信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伪造简历员工反诉用工单位赔偿?

法院:不予支持!

鲜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公司发现鲜某伪造“客户总监”的工作经历,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鲜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故申请劳动仲裁,被仲裁委员会驳回后,鲜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雇佣鲜某的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是因鲜某提供的个人简历存在虚假情形,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故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在招录时明确将如实报告个人情况,不得隐瞒伪造个人信息列为公司录用条件。

鲜某填写的《入职登记表》载明,其曾在乙公司担任客户总监职务,而乙公司则证明鲜某未曾在该公司有过任职经历。鲜某在庭审过程中亦自认其有关乙公司工作经历信息系其编造。

另外,鲜某签字确认的《员工入职承诺书》亦载明,“本人承诺在入职时提供的工作经历真实、准确、有效。一经核实本人提供虚假材料,公司有权即时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鲜某对该承诺书的真实性未持异议,亦认可收到了某公司的辞退通知。综上,法院对鲜某向甲公司主张的经济补偿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晓慧法官提示,在招聘过程中,用工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劳动者通过伪造个人简历,获取意向职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伪造简历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亦剥夺了其他劳动者公平竞争的机会,也使用工单位未招录到与岗位匹配的劳动者,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发展。

用人单位排挤新员工

因在法庭上出尔反尔被判败诉

蔡某主张与某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赔偿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该案经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支持了蔡某仲裁请求。信息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庭审过程中,蔡某提交了微信、邮件等证据证明其在该公司就职。该信息公司起初认可与蔡某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也承认蔡某工资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鲍某发放,但因蔡某拒绝接受公司考核致使公司无法对其定岗定薪,故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可庭审结束后,该信息公司又改变庭审主张,称与蔡某一直未建立劳动关系,蔡某系在公司实际控制人鲍某个人工作室接受培训,是鲍某个人对蔡某的帮助行为,并非为该公司工作,与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庭审中某信息公司认可与蔡某存在劳动关系,庭审后又否认双方劳动关系,但未举证证明反言的合理理由,违反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且根据庭审调查可知,该信息公司主张因蔡某给公司造成损失故扣除工资,称蔡某拒绝接受公司考核等,此均显示某信息公司认可与蔡某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蔡某提交的证据亦可证明其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鲍某安排下从事的为有关该信息公司的工作事务,且该公司为蔡某缴纳了社会保险,故法院对某信息公司关于与蔡某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难以采信。

经法院释明后,信息公司仍坚持该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某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某信息公司按照调解内容向蔡某履行了支付义务。

李晓慧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明确规定,“采用欺诈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

在民事诉讼证据方面,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就是“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从字面意思讲就是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在法律原则上,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反言”的称谓和概念,但它体现在一些具体条文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法官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秉持诚信原则

李晓慧法官表示,法院通过对劳动者伪造简历行为、用工单位违反“禁反言”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不仅反映了劳资关系中存在的一定不诚信问题,也期望通过典型的司法案例指引劳资双方的行为准则,来帮助双方营造风清气正的用工氛围和安定有序的营商秩序,彰显法院在助力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审理二庭庭长张昊认为,从劳动合同建立时,诚实信用原则就贯穿于劳动关系的始终,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秉持诚信原则。

文/王浩雄 实习生 张睿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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