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下称《指引》),进一步细化和丰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要求,并结合市场实践给出范例和说明,为科创公司实践自愿信息披露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建议。
自愿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定信息披露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从境内外资本市场实践看,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战略规划、盈利预测、内部治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等信息,已经成为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
科创板开市以来,一批代表新经济发展方向、拥有“硬科技”的企业登陆科创板,这些企业在内部治理、盈利模式、产品形态、研发活动等方面与传统企业存在差异,其科创属性、成长属性、价值属性需要从更多维度进行呈现,这是自愿信息披露得到更为普遍运用的现实基础。
《指引》首先明确了自愿信息披露的范围:目标上,应当服务于投资者决策需要,不宜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没有关联的信息;内容上,应当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者具备实施的基础条件。为方便科创公司编制自愿信息披露公告,《指引》专门列出了常见信息披露事项和公告要点,既涵盖战略规划、盈利预测、社会责任等常见类型,也涉及行业信息、研发进展、运营数据等新内容。
《指引》还对信息披露的一些基本要求作出规定: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尽可能简明友好,用平实易懂的语言替代专业术语,必要时可以采用图表辅助表达;此外,还应注意保持必要的一致性与持续性,不能“报喜不报忧”。
《指引》编制中用较大篇幅,详细说明了常见自愿信息披露的事项和公告要点。对于每一类常见公告,都从公告编制目的、可以考虑的披露内容和示例三方面,提供公告编写的“说明书”。同时,《指引》采用相对柔性而非强制性的规范形式,在总结经验和共识的基础上,提出原则要求、列举需要考量的因素,以建议和提示的方式,引导科创公司结合自身特点,充分行使信息披露自主权,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有效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并未采用固定模板,而是让公司结合自身特点,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事项范围及标准,保证遵循统一的披露标准。例如,生物医药类企业,可以将药品研发的阶段性进展,列入自愿披露信息的范围;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可以明确在年报中披露非会计准则核算的财务信息等。当然,自愿披露不是随意披露,信息披露的红线不能逾越。为此,《指引》专门辟出一个部分作出规范:一是审慎评估相关公告披露的必要性;二是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三是及时说明和澄清。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