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李青松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出现了湖北省委原副秘书长杨邦国的身影。
判决书显示,李青松,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荆州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经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2020年1月22日被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青松为解决湖北金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百姓矛盾、资金等问题,为承包南漳县采石场项目、采矿项目,承包通山县车辆检测站项目及承建该县旅游公路,为了女儿李迪上大学等事项,多次请时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杨某出面,向相关人员打招呼予以关照。
为表示感谢并继续保持关系,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青松先后6次以礼金、赌资及多支付房款等形式送给杨某共计人民币30.7319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搜索公开简历发现,上述杨某即杨邦国。
杨邦国,1981年9月至1984年6月,任湖北钟祥县胡集中学教师;1984年6月至1990年10月,先后任钟祥县胡集区公所宣传干事、组织干事,钟祥县委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科长,督办科科长;1990年10月至1994年8月,先后任省委办公厅综合处副主任科员、正科级干事;1994年8月至2000年12月,任省委办公厅综合处(综合二处)副处长;2000年12月至2004年4月,任省委办公厅综合二处处长;2004年4月至2012年9月,任省委督查室主任(副厅级);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任省委副秘书长、省委督查室主任;2015年3月,任省委副秘书长。
违规经营餐馆文玩店,充当“保护伞”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2019年7月22日消息:经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报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委原副秘书长杨邦国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通报指出,杨邦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反政治纪律,在组织函询、调查期间,与他人串供,并伪造、销毁、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瞒报个人多套房产,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经营餐馆、文玩店,给予他人财物搞钱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为涉黑涉恶人员违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利用职权向民营企业摊派费用;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公共资金的分配使用;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受贿近两千万,获刑12年
据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消息,2019年12月30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处杨邦国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杨邦国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杨邦国在法庭上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会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邦国利用担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4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杨邦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有280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邦国多次索贿,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交代全部罪行且大部分受贿罪行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