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传播真人表情包发明星同款 这些行为可能吃官司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9-17 16:42

网店售卖“明星同款”产品、微信公众号发软文广告配图用明星、制作传播真人表情包……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9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了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的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明确涉网肖像权案件审判规则。

肖像权纠纷高发 98.7%的原告是演艺明星

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庄严确认与严格保护。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使肖像获取更加容易,使用更加便捷,传播更加迅速,相应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肖像权的案件也在急速攀升。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长新介绍,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各类侵权纠纷中,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件数量仅次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位居第二位。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284件,其中涉网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占比约65.4%,居人格权纠纷收案首位。

据统计,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中,约98.7%的肖像权利人属于演艺领域,体育领域、文化领域亦有所分布。赵长新指出,公众人物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频发,一方面体现出侵权行为人传播肖像时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权利人肖像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具有较高价值。

此外,肖像权侵权主体分布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直接侵权主体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居多,亦不乏医院、报社等事业单位。从被告所属行业来看,美容、化妆品行业居首,占比33.5%,医疗、服装服饰、珠宝行业分居其后。微信公众号文章配图使用是侵害肖像权行为最为高发的场景,其次是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网络店铺以及企业官方网站或微博中,以商品或服务推介方式展现。值得注意的是,剪辑综艺片段,制作表情包、蜡像、泥塑等都可能涉嫌侵权。

“明星同款”、软文广告成侵权重灾区

“相比于直接使用明星肖像用于营销的传统侵权方式,在网络环境中,越来越多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出现。”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长新介绍,在软文广告中使用权利人肖像和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的情况比较突出。同时新技术发展也带来了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的新方式,如用P图、AI换脸等技术手段伪造、恶搞他人肖像等。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9月17日下午在某电商平台搜索“明星同款”,检索出大量服装类商品。一部分商品在名称中使用明星姓名,但简介图、商品详情中并没有使用明星肖像;另外还有一部分商品介绍中明确表明明星的代言人身份或联名合作等形式。但记者注意到,检索结果中约有一半的商品并未标注获得了明星授权,而直接使用了明星的肖像。

记者随机私信了五家在显著位置使用明星肖像售卖“明星同款”服饰的店铺质疑此问题,其中四家显示“已读”但并未有回复。另一家某品牌海外旗舰店客服称:“爱豆确实穿过”、“是正品,方便粉丝寻找同款衣服”。当记者追问其行为“侵犯爱豆的肖像权”时,对方回答“我们是不会做这种事情的”。

记者注意到,被这五家店铺使用肖像的明星既包括毕雯珺、尤长靖等选秀偶像,也包括佟丽娅、孙俪、童谣等影视演员,还有何穗等模特。

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经营者在进行商业活动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并标注“明星同款”或“明星定制”等字样,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刘邢提示,当被侵权人认为自己的肖像权被侵害时,应当及时以公证或电子存证的方式进行侵权证据固定;被侵权人可以将通知网络平台删除肖像的有效信息留存。

表情包不能乱制作 未经许可将侵权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发布会上披露了一起有关“葛优瘫”表情包的典型案例。2016年7月10日,某商报实名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推文,该推文并非新闻报道,推文中使用了原告葛某的多张剧照,并进行了PS处理。在推文的底部有该商报的宣传用语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报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推文中使用原告肖像图片,该微信推文并非中立的新闻报道,其本身已经参与网络上对葛某肖像的讨论和追捧,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记者查阅裁判文书发现,此案中的葛某为演员葛优。

刘邢指出,新闻机构进行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但是新闻机构发布与新闻报道无关内容时,使用他人肖像作为配图的,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而大众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拍摄朋友、同事的照片来制作表情包,这种情况是否侵权呢?

刘邢认为,未经许可拍摄他人肖像制作表情包构成侵权。只有在四种情况下制作肖像才不侵权,一是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二是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三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四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

此外,刘邢指出,如果是单纯为个人欣赏和研究,制作肖像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如果不经权利人同意,只能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权利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法院建议:权利人保全证据 平台也应加强技术防控

针对此类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肖像权利人可主动采取技术手段检索肖像被使用情况,及时保全侵权证据;注重收集、保存有助于证明自己社会知名度的证据,一旦涉诉积极提交损失证明的证据或与侵权损害后果相关的证据,如商品交易量、文章阅读量、侵权持续时间等,为法官酌情认定财产损害赔偿金额提供参考。

同时,建议社会公众应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对于符合自身兴趣爱好的剧照、海报、涉及明星肖像的文章,在必要范围内欣赏研究,勿一时冲动公开发布含有他人肖像的文章、表情包、视频片段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时,应与肖像权人签署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如果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肖像由他人提供,使用者应当主动审查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是否获得肖像权人许可,并留存相应的证据。

网络平台在大多数案件中因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免责,但网络平台应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积极参与者,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建议各类网络平台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建立智能防控、识别、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平台中侵权现象的发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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