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楼财经 | 北京发布住房租赁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建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可获补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9-07 17:49

日前,为落实财政部、住建部有关规定,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安排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支持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改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加强和完善住房租赁信息、数据和管理等。

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首期租金不得高于或变相高于周边同类房屋的均价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方面,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双方协议委托运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

申请专项资金的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纳入我市新增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供地范围;邻近产业园区、交通枢纽或产业新城,具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

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并正式开工;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承诺投入使用后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房屋,全部房源及租赁合同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租金及涨幅符合有关规定。

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应当核算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的成本租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的首期租金不得高于或变相高于周边同类房屋的均价。

申请专项资金的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全部投入使用后3年内租金等费用的涨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成套住房不超过全市平均租金涨幅;非成套住房不超过全市平均租金涨幅的50%;集体宿舍不得上涨。《通知》强调,3年后租金等费用的涨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周边同类房屋租金的平均涨幅。

专项资金按照套、间补助。补助标准为成套住房4.5万元/套,非成套住房3万元/间,集体宿舍(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居住人数4至8人)5万元/间。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套(间)不予补助。

改建租赁住房申请专项资金项目投入使用后3年内租金不得上涨

改建租赁住房方面,符合下列条件的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符合本市改建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人均使用面积4平方米以上;房源全部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承诺租金及涨幅符合规定。

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应当核算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成本租金。首期租金不高于周边同类房屋的租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租金不得上涨,3年后租金涨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周边同类房屋租金的平均涨幅。

专项资金按间补助。补助标准为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1万元/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上的2万元/间。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改建发生的装修费用,和项目后期运营支出,包括配套家电、物业服务等。

申请项目租金或涨幅违反规定将责令退回多收取的租金

《通知》强调,申请项目租金或涨幅违反规定或承诺的,由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责令申请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承租人退回多收取的租金,并可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

申请单位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的资金,并可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

申请单位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区住建(房管)和区财政部门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专项资金实行网上申请全程网上办理

专项资金实行网上申请,全程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计划、租金测算说明、履约承诺等资料。区住建(房管)部门通过网上信息共享调取申请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材料,实行网上审核。

《办法》还规定了专项资金申请和审核的流程。企业向项目所在区住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住建(房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区住建(房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告区政府,并须在区政府审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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