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法处罚未经收件人同意投放快递柜行为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9-02 11:28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9月2日了解到,《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已经获得通过,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受处罚。快递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设置不少于18小时的邮件(快件)免费保管期限。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到,《条例》设置了“快递业务”一章,明确规定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等损害快件行为。违反该规定的,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提供服务,应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相关信息;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称、地址提供投递服务。

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的快件以及生鲜产品、贵重物品,不得以智能投递设施进行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设置不少于18小时的邮件(快件)免费保管期限。

快递企业违规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智能投递设施,《条例》还规定,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智能投递设施等邮政、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并且设置邮政、快递服务所需的停车和装卸用地;建设单位应将智能投递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鼓励已建成建筑物根据需求维修、更新、改造智能投递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升级改造已有信报箱为智能投递设施,经过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相关费用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为体现邮政普遍服务的公共服务保障原则,《条例》特别规定,改造已有传统信报箱为智能投递设施的,应当按照优先、无偿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原则约定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并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鑫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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