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界炮镇岭仔村5岁的锦仔在乘坐校车到达幼儿园后,被跟车老师和司机遗忘在校车上,导致锦仔被锁在高温、封闭的环境下近9个小时,被发现时已经因严重脱水死亡。事发后,幼儿园管理人员林某某、校车司机、跟车老师三人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但调查结果和赔偿方案却迟迟没有落实,让锦仔家属备受煎熬。面对由“校车夺命”悲剧暴露出的监管失序,人们真该痛定思痛地检视、扎扎实实地堵漏。
查阅近年来的相关裁判文书,人们不难发现“校车夺命”的案件共性,如事发过程相似、处理结果雷同、悲剧多发生于夏季、起因皆缘于随车照管员、校车司机、班主任老师等的疏忽大意,导致被遗忘幼儿因长时间处于密闭高温环境内中暑、脱水等等。透过这些事故特征不难看出安全制度虚置、清点程序空转、幼儿交接粗放、家校沟通缺失、违法成本过低等监管漏洞。
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这既是必要接送程序,也是生活基本常识,更是幼儿老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义务。
但遗憾的是,这些安全规定和管理方案不过是纸上谈兵,并未真正得以落实。遗忘背后其实是涉事者对学生关爱不够、对岗位职责的敬畏缺失和对制度程序的漠然懈怠。防止悲剧发生必须要唤醒幼儿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在强化“学生安全高于一切”理念的同时,加强对校车“人数清点”“人员交接”等程序落实的跟踪问责。
最关心孩子安全的莫过于家长,“校车夺命”悲剧折射出家校信息沟通的一定缺失。出于对校车安全和园方管理的极度信任,家长对孩子长达数小时的“脱管”状况并不知情。为防止悲剧重演,必须强化对孩子“去向”信息的家校联系,孩子不能上学,家长应该请假告知;学生不在幼儿园,班主任必须寻根问底。
肇事者被“判三缓三”多是过往案例的判决惯例,其执法依据是《刑法》的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情节较轻”为由走下线,显然背离了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的判案原则,不仅惩罚不了肇事者,更难以形成震慑效应。毕竟明知幼儿更需关注保护,且稍加留心就可避免悲剧,让几岁的幼儿闷死在车内,无论如何都无法判定为“情节较轻”。由此看来,只有对肇事者施以顶格惩戒,让其付出刻骨铭心的沉重代价,才有望让违规者戒掉“健忘症”,切实“长记性”。
文/郑桂灵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