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大病众筹“退还余额”值得肯定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8-20 17:10

近日,《湖北省慈善条例(送审稿)》正在省司法厅官网公示征求意见。针对近年来因个人求助引发的多起争议事件,条例提出,在求助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求助人应将超额的捐赠资金退还捐赠人或转赠慈善组织。(8月20日《楚天都市报》)

作为一个省规范公益慈善事业的法律条文,必然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湖北省慈善条例(送审稿)》就对救助人的权利与义务,接受求助的慈善组织和网络平台的责任等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增加求助信息的透明度,遏制虚假求助信息,避免社会爱心被透支、被伤害。《条例》同时还规定,求助人违反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但是在很多网友看来,《湖北省慈善条例》最大的亮点,也是最大的看点,则是明确规定在求助人的求助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是已经消失的情况下,获得的社会捐助还没有用完,求助人应将超额的捐赠资金退还捐赠人,或者是转赠慈善组织。网友之所以对这一法律规定如此关注,是因为规定触及到了近年来网络众筹的热点、痛点。

随着水滴筹、轻松筹等网络众筹平台的兴起,很多人在自己或家人遭遇意外事故,罹患重大疾病的时候,都喜欢在这些平台上向社会进行求助,从而获得捐助,帮助自己减轻经济负担,度过眼前的困难。作为一种民间慈善互助方式,这本来没有什么不好,但是少数人却把其当成了“省钱”乃至“发财”之道,通过夸大病情、虚构事实等方式,在募集的慈善资金上秉持多多益善的理念,最终把看病剩下的钱挪作他用。

这样的现象,严重透支了社会爱心,也伤害了社会爱心人士的感情,如果不加以规范和遏制,势必会对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和伤害。而按照《湖北省慈善条例》的规定,在求助人的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比如病好出院,或者是求助目的已经消失,比如病人中途离世等情况下,没有用完的捐赠资金,应该退还捐赠人或者是转赠慈善组织。

这样一来,就真正让大病众筹所筹集到的钱,能够被用在病人的治病上,而不是被挪作他用。如此法律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也减轻了一些人夸大病情,治小病筹大钱的动力。因为你筹集到再多的钱,如果看病花不完,还是要退还给捐赠人,或者是转赠出去,那么这些人自然也就没有了“作弊”的动力。

这样的法律规定,显然值得充分的肯定,对于解决目前网络众筹存在的一些弊端,也具有积极的作用。而现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监督发起众筹者对善款的合理使用,也就是保证其把钱都用在治病救人上。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网络众筹平台方、医疗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比如在平台的要求和引导下,设立专门的筹款账户,并且由平台和医疗机构进行对接,不能由筹款人或家属直接接触善款等。同时,地方性法规条例,也要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保证善款的合理正确使用,这是剩余善款能否退还捐赠人或转赠慈善组织的关键。

文/苑广阔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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