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 宋朝的“祖宗家法”
女史 2020-08-18 15:00

历史古装剧《清平乐》以形象而克制的影视艺术手法还原了今人关于宋朝清平之治的历史记忆,不仅再现了一千年前皇帝和士大夫的朝堂政治和日常生活,而且对当时的典章制度多有渲染,其中,宋朝的“祖宗家法”令观众印象深刻。

剧中,大臣和言官们动不动就抬出先王之道、祖宗家法纠弹官邪,匡正违失,甚至逼皇帝就范。如曹皇后所言:“不用违了规矩,只要一丁点越了前例的事,进谏的札子就会铺满官家的御案。”战功赫赫的狄青被宋仁宗任为枢密使,文臣们认为此项人事任命不合于防范武将的赵宋家法,纷纷上书弹劾,导致名将处境狼狈,英年早逝。

模范官家赵祯亦颇为自律,时时处处以祖宗家法指导自己的言行,并约束身边人。赵祯最宠爱的宫人张妼晗为了讨好官家,用小羊羔肉做羹,引得赵祯大怒,认为奢靡伤物,耗费人力,有违祖宗家法。此外,剧中其他环节很多地方也提到“祖宗家法”。给人的感觉是,祖宗家法像一张大网,宋朝的帝王将相一举一动无不在其网罗之下。

那么,宋朝真的有“祖宗家法”这回事吗?“祖宗家法”到底指的是什么?今天的我们又该如何评价宋朝的“祖宗家法”?

一、何为“祖宗家法”?

“祖宗家法”是一个常常挂在宋朝皇帝和大臣们嘴边的“高频词汇”,又有祖宗之法、祖宗法、祖宗成法、祖宗之制、祖宗旧制、祖宗成宪等很多相近的说法,意义却并无不同。对宋朝的统治集团而言,“祖宗家法”是指由本朝已逝帝王创制、订立的制度、规矩和成例,其中成例部分多被称作“故事”。狭义的“祖宗家法”仅指由太祖、太宗创立的法度。如宋太祖曾刻石禁中:“后世子孙无用南士作相,内臣主兵”(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1)。又如,宋太宗淳化二年,置诸路提点刑狱官,此后遂成定制。

从字面的意思来理解,“家法”本为约束一族一姓之规则,然而,帝制时代的政权家、国不分,以天下为私产,于是,“家法”遂可将国法涵摄其中。宋人云:“人臣以家法为一家之法,人君以家法为天下之法”(王十朋《梅溪集 廷试策》),即是此义。宋人所以执着于将国法唤作“家法”,一方面是强调政权“家天下”的属性,另一方面是要借助宗法观念增强国法的权威性。

北宋建国之后,宋太祖赵匡胤为了革除五代藩镇势重、君弱臣强之弊,以“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为基本原则,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强化中央集权的制度和措施,由此形成了赵宋“祖宗家法”的基干。以制兵之法为例,宋人概括道:“祖宗制兵之法,天下之兵,本于枢密,有发兵之权而无握兵之重;京师之兵,总于三帅,有握兵之重而无发兵之权”(《宋名臣奏议》卷64)。

此后,随着时日的推进和政治的递嬗,祖宗之法的内容日益丰富,外延也不断拓展。宋哲宗时宰臣吕大防说:“祖宗家法甚多,自三代以后,唯本朝百三十年中外无事,盖由祖宗所立家法最善”(周煇《清波杂志》卷1)。吕大防还将祖宗家法归纳为事亲之法、事长之法、治内之法、待外戚之法、尚俭之法、勤身之法、宽仁之法等几大门类,内容不一而足。

实际上,两宋祖宗家法的内容远不止此。举凡朝廷的礼仪典则、政治纪纲、机构设置、权力运行、人事任免、奖惩黜陟、经济管理、立法司法,无不在祖宗之法的统摄之下,成为祖宗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关于人事制度者如“凡见任执政曾经荐举之人,皆不许用为台官”(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15)。关于经济政策者如“太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凡州县不敢专擅创取,动辄奏禀取旨行下”(邱濬《大学衍义补》卷30)。关于司法者如“可疑可矜者许上请”(《宋史》卷426)。关于君主日常用度者如“饮食不贵异品,御厨止用羊肉”(《长编》卷480)。可见祖宗之法的弹性之大,范围之广。

以宋太祖、宋太宗为代表的王朝创立者们深谋远虑,订章立制以求长治久安的意识非常明确。据说,太祖赵匡胤曾与宰相赵普论事书数百通,其一有云:“朕与卿定祸乱以取天下,所创法度,子孙若能谨守,虽百世可也”(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1)。

是以,宋人所说的“祖宗家法”多是那些与前代不同而具有本朝特色的制度,如“前代多深于用刑,大者诛戮,小者远窜。唯本朝用法最轻,臣下有罪,止于罢黜。”又如“前代人君虽在宫禁,出舆入辇。祖宗皆步自内庭,出御后殿”(《长编》卷480)。这些法度可能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不成文的,无不体现了宋代统治集团“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忧患意识和自律精神。

当然,有些祖宗家法可能承自前代,不必是“本朝”独创。宋人马永卿记:

太祖即位,尝令后苑作造熏笼。数日不至,太祖责怒。左右对以事下尚书省、尚书省下本部、本部下本曹、本曹下本局,覆奏,又得旨,复依方下制造,乃进御。以经历诸处行遣,至速须数日。

太祖怒曰:“谁做这般条贯来约束我?”

左右曰:“可问宰相。”

上曰:“呼赵学究来!”

赵相既至,上曰:“我在民间时,用数十钱可买一熏笼;今为天子,乃数日不得。何也?”

普曰:“此是自来条贯,盖不为陛下设,乃为陛下子孙设,使后代子孙若非理制造奢侈之物、破坏钱物,以经诸处行遣,须有台谏理会。此条贯深意也。”

太祖大喜,曰:“此条贯极妙!若无熏笼是甚小事也。”

——《元城语录解》卷上

“此是自来条贯”说明规矩不是太祖所立,乃沿袭自前代。不过,太祖一旦洞晓了此中利害,积极地为之背书,相当于以开国之君的名义确认了该项制度的拘束力,于是这条贯也就成了“祖宗家法”的一部分。

二、“祖宗家法”有何功用?

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宰相李迪直接任命张沔、韩渎二人为御史。朝臣中马上有人指出,“台官必由中旨,乃祖宗法也。”数月后,旧相吕夷简复入中书,亦对仁宗郑重言道:“祖宗法不可坏也。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矣” (《长编》卷113)。李迪等人惶恐不安,于是解除张沔、韩渎的御史职务,改任外官。帝制框架下,君权与相权是一对永恒的矛盾,为了控抑相权,宋朝通过设置枢密院、三司等衙门,鼓励言官弹劾大臣,削弱和钳制宰相的权力,以此保障皇帝的“乾纲独断”。这些制度设计在运行中无疑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台官必由中旨”属于人事政策,其维护君权的意图至为明显。另一方面,祖宗家法中亦不乏限制君主人事权的内容。张端义《贵耳集》卷上载:

孝宗万几余暇,留神棋局,诏国手赵鄂供奉,由是遭际,官至武功大夫、浙西路钤。因郊祀,乞奏补,恳祈甚至。圣语云:“降旨不妨,恐外庭不肯放行。”久之云:“卿与后省官员,有相识否?”赵云:“葛中书,臣之恩家,试与他说看。”

赵往见葛,具陈上言,答曰:“尔是我家里人,非不要相周全,有碍祖宗格法。技术官无奏荐之理,纵降旨来,定当缴了。”

后供奉间,从容奏曰:“向蒙圣旨,今臣去见葛中书具说,坚执不从。”寿皇曰:“秀才难与他说话,莫要引他。”赵之请乃止。

孝宗在我国历史上也算是少有的贤明之君,但仍不免因喜怒而行赏罚,可见人治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祖宗格法”的存在无疑像一道栅栏,限制了君主的滥施黜陟,也为当时的国家政治生活增添了几分“法治”气象。故事中的葛中书当为葛邲,据《宋史 葛邲传》:“绍熙四年,拜左丞相,专守祖宗法度,荐进人物,博采公论,唯恐其不闻之。”可见《贵耳集》叙事的可信性。

上文提到,狄青任枢密使一事遭致群臣弹劾,历史上确有其事。实际上,早在皇佑四年(1052年)六月,仁宗欲任狄青为枢密副使时就有朝臣提出反对。左司谏贾黯指出:“国初武臣宿将,扶建大业,平定列国,有忠勋者不可胜数,然未有起兵伍、登帷幄者。”所以,任命狄青为枢密副使是“不守祖宗之成规,而自比五季衰乱之政”(《长编》卷172)。

不过,仁宗出于赏功激劝的考虑,顶住文臣的压力,一擢狄青为枢密副使,再擢枢密使,确是打破了宋朝的祖宗家法,但此种情况到底属于特例。总体来说,两宋三百多年,贬抑和防范武人的祖宗家法一以贯之,是以可以避免重蹈五代藩镇割据、武人专权的覆辙,保障了政权的稳定。然而,该家法的负面作用同样不容忽视,宋朝在军事上的疲弱、面对敌对政权的军事进攻时被动挨打与此有很大关系。

与“抑武”并举的是“重文”。据说,宋太祖曾于太庙中立一誓碑,其中谆谆告诫:“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此事本身之真伪史家众说不一,然而对宋朝的继嗣之君而言,优待士大夫、不轻施杀戮的确属于祖宗家法的一部分。《宋史 章惇传》载,绍圣“绍述”时,宰臣章惇向宋哲宗建议,派遣使臣察访岭南,将流放该地的元佑诸臣及后人斩草除根。哲宗说:“朕遵祖宗遗制,未尝杀戮大臣,其释勿治。”类似这样的例子很多,从中不难看出,祖宗家法在约束宋朝统治集团胡乱杀人、减轻统治的残暴性方面作用显着。

祖宗之法不仅涉及朝廷的大政方针,而且不少指向皇帝的日常生活,上文提到的尚俭之法、勤身之法均是。《邵氏闻见录》记载,吕夷简任宰相时,吕夫人循例入后宫朝见皇后,皇后对吕夫人说:“上(指仁宗)好食糟淮白鱼。祖宗旧制,不得取食味于四方,无从可致。相公家寿州,当有之。”帝、后的饮食需要得向臣下请托才能满足,可见受到了制度和程序的制约。就此而言,祖宗家法在控制皇家日常用度、杜绝奢糜、纾解民力方面确有其积极的功用。

正因为祖宗家法现实而重大的政治功用,温习祖宗家法成为宋朝帝王政治学习的重要内容。宋仁宗冲龄即位,章献太后临朝,命儒臣采摭祖宗故事为《三朝宝训》十卷,每卷十事,以为仁宗教育之资(王明清《挥尘后录》卷1)。直到嘉佑六年(1061年),知谏院司马光依然对当了近四十年皇帝的宋仁宗强调:“夫续体之君,谨守祖宗之成法,苟不毁之以逸欲,败之以谗谄,则世世相承,无有穷期”(《司马温公集》卷18)。宋哲宗时,宰臣们在经筵上对皇帝进讲祖宗家法,吕大防言:“陛下不须远法前代,但尽行家法,足以为天下”(《长编》卷480)。南宋光宗时,起居舍人彭龟年述祖宗之法为《内治圣鉴》以进,得到了皇帝的认可,光宗曰:“祖宗家法甚善”(《宋史》卷393)。

三、祖宗家法能不能改?

对于宋王朝的统治者来说,祖宗家法是国朝前代帝王留给子孙的政治法律遗产,是可以传诸久远的治国圭臬。因而,严格遵循祖宗家法便成为对待祖宗家法的应有态度。仁宗曾说:“祖宗法不可坏也”(《长编》卷113)。高宗赵构亦曾对臣僚言:“祖宗之法不可辄改”(《宋会要辑稿?帝系八》)。司马光在神宗面前与变法派辩论时明确表示:“祖宗之法不可变也”(《宋史》卷336)。北宋末年,采辑祖宗故事为《遵尧录》的罗从彦与学者论治曰:“祖宗法度不可废,德泽不可恃。废法度则变乱之事起,恃德泽则骄佚之心生。自古德泽最厚莫若尧、舜,向使子孙可恃,则尧、舜必传其子。法度之明莫如周,向使子孙世守文、武、成、康之遗绪,虽至今存可也”(《宋史》卷428)。检点宋代文献,此类说法俯拾皆是,可见宋人对祖宗家法的重视和敬畏。

当然,这些说法更多地是一种政治正确的表态,不可做狭隘的理解。实际上,祖宗之法的范围极其广泛,其效力亦有强弱之分。而且,随着情势的变更,祖宗家法不可能一成不变,实践中似乎也没有人坚持家法的绝对不可突破和改易。

嘉佑元年(1056),仁宗暴病,宰相文彦博建议设醮祈福于大庆殿,两府派人设幄宿于殿之西庑。内侍史志聪等提出异议:“故事,两府无留宿殿中者。”彦博曰:“今何论故事也?”(司马光《涑水记闻》卷5)作为故事的两府留宿宫中之禁只适用于一般情况,当遭遇特殊变故,再执着于此项家法,无异于胶柱鼓瑟。

宋徽宗时,杨时建议:“臣愿明诏有司,条具祖宗之法,着为纲目,有宜于今者举而行之,当损益者损益之”(《宋史》卷428)。此种中庸、务实的立场在当时应该颇有代表性。孝宗时,内侍陈源得太上皇赵构的青睐,添差浙西副总管,大臣赵汝愚指出:“祖宗以童贯典兵,卒开边衅,源不宜使居总戎之任”(《宋史》卷392)。孝宗表示认可,下诏此后内侍不得兼兵职。可见,广义的祖宗家法中有一些也是不可取的,后代帝王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尽管如此,统治集团中的主流意见还是认为:“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轻议”(《宋史》卷160)。

祖宗之法未必尽善,这应该是一个不难证明的事实,在宋朝君臣中也有基本的共识。然而,家法中哪些需要改,哪些不需要改,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家法,却在赵宋统治集团内部引发了广泛而持久的争论,甚至导致了集团的对峙和分裂。自北宋仁宗朝开始,“三冗”(冗员、冗兵、冗费)问题越加突出,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当时有识之士“常患法之不变”。正是在这样的思潮推动之下,王安石等一批果敢之士走上历史的前台,主持了轰轰烈烈的“大变法”。

这场变法以富国强兵为主要目标,围绕着理财、强兵、育才几个方面展开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很大程度突破了“祖宗家法”的既有框架,因而很自然地遭致了传统势力的反弹。司马光等反变法派人士就认为,王安石变法是变乱祖宗旧制,“国家百年之成法则铲除废革,存者无几”(《长编》卷225)。面对反对派的指责,王安石大胆地擎出“祖宗不足法”的旗帜,予以坚决回击。他对神宗说:“至于祖宗之法不足守,则固当如此。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数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孙当世世守之,则祖宗何故屡自改变?”(杨仲良《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59)

王安石“祖宗不足法”的提法体现了锐意进取、不拘一格的改革精神,但在当时无疑是惊世骇俗之语,也为变法招引了更多的诘难,变法最终的失败与此不无关系。数十年后,不少人甚至将北宋的衰亡归咎于这场变法。靖康中,杨时上钦宗书曰:“安石挟管、商之术,饬六艺以文奸言,变乱祖宗法度。当时司马光已言其为害当见于数十年之后。今日之事,若合符契”(《宋史》卷428)。邵伯温亦言:“王荆公为相……尽变更祖宗法度,天下纷然,以致今日之乱”(《邵氏闻见录》卷6)。

此类说法反映出祖宗家法在意识形态领域不容置疑的权威,正如余英时先生所言:“(在中国)甚至皇帝也不能立法,只有开国的皇帝能立法,后来的皇帝则要遵循祖宗的法度,不能任意改变。所以立法几乎成为不可能。因此,法律几乎经常与现实脱节”(余英时:《文史传统与文化重建》,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48页)。

《清平乐》对“守法还是变法”这一主题亦有触及。宋仁宗庆历(1041-1048)年间由范仲淹、韩琦、富弼等人主导的新政改革(史称“庆历新政”)是该剧的重头戏之一。剧中演到,这场以整汰“三冗”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触碰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因而遭致各方面的激烈反对,最终改革流产,改革派官员纷纷去位。

其实,早在范仲淹入京主持改革之初,病榻之上的旧相吕夷简就对范提出警告:“祖宗的制度兴许没那么好,但是你们改错了,改得没那么好,你和官家都会成为大宋朝的罪人哪!”这一情节设计颇有新意,在肯定改革的同时,对吕夷简一派的老成谋国也给予一定的认可。从中,观众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强固的祖宗家法对改革构成了制约性力量,因而任何改革都需要谨慎对待既有制度,处理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结语

《清平乐》剧中,仁宗说道:“祖宗之法,其精髓便在‘利国爱民’四字上,若真合了四个字,土地是多种桑还是多种麻,朝廷是重商还是抑商,都因时而定,但能利国爱民,万法皆是祖宗之法。”这无疑是对宋朝祖宗家法的拔高和美化。实际上,由家法维护一家一姓之统治的本质所决定,其历史局限性显而易见,如制度的规范性较弱,实践中拘束力有时不免打了折扣。

但同时也要看到,祖宗家法在保障皇权有效行使的同时也限制了皇权的恣意,两宋统治者在祖宗家法的名义下,重因循,轻改作,尽量保持政策、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大体上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就此而言,祖宗家法的积极意义不容小觑。回首北宋历史,朱熹曾总结道:“祖宗于古制虽不能守,然守得家法却极谨”(《朱子语类》卷128)。其实,这一评价不仅适用于北宋,也同样适用于南宋,其中折射出是宋朝在国家和政府治理方面的形式法治意蕴,值得今天的我们认真总结反思。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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