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262万国赔决定 河南“吴春红案”当事人申请复议
封面新闻 2020-08-13 15:22

8月13日上午,河南“吴春红案”当事人吴春红在律师陪同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提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各项损失及补偿合计1872万余元。

吴春红儿子吴云磊对记者表示,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收下了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提供了诉讼材料收取清单。

一周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262万余元并赔礼道歉。吴春红代理律师李长青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尤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约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明显低于同类冤错案件比例。”

吴春红在复议申请书中表示,自2004年11月20日被抓,一直顶着“杀人犯”的罪名,家人也背负着“杀人犯”家属这顶沉重的帽子生活,导致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精神损害后果超过其他冤错案件,但赔偿比例却与其他案件相差悬殊,从后果严重程度看,68万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

河南省高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决定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9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合计人民币2625961元。

吴春红曾因卷入一起投毒案而被羁押5612天。2020年4月1日,河南高院再审宣判,改判其无罪。6月2日,吴春红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南高院提出申请,共申请国家赔偿1872万余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万余元、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误工费200万元、相关医疗费用200万元。

河南高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指出,吴春红以故意杀人罪被刑拘、逮捕,实际羁押5612天后再审改判无罪,客观上给其身心造成较大伤害,家庭生活亦受到一定影响,应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其主张过高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和补偿费,不属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对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河南高院认为自己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因而不予支持。

吴春红案又称“商丘投毒案”。2004年11月15日,商丘市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两个儿子先后中毒,一死一伤,同村农民吴春红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

一审判决书认为,吴春红因安装电表与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战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念头。交完电费后,吴春红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王战胜两个儿子食用面粉、豆糁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该案在审理阶段,商丘中院四次做出有罪判决,三次被河南高院发回重审。终审判决后,吴春红不服,提出申诉,河南高院驳回。吴春红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2018年9月29日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再审。2020年4月1日,河南高院对吴春红案再审宣判,改判其无罪。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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