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这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判了!
海宁法院 2020-08-08 09:58

7月24日上午,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根等10人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根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以同村关系为纽带陆续组织被告人王某兴、王某良、章某彰等九人,长期物色海宁市某村地块上的工程项目,在吴某根的领导、指挥下,以失土农民的名义,通过“软暴力”、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等手段,插足他人的合法工程,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某根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兴、王某良等九人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建筑工程领域的正常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有序生活,对社会安定、经济发展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根、王某兴、王俞某、王明某、王某泉、章某彰、郭某松、张某荣、朱某祥、吴某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采用恐吓、威胁、堵门阻工等手段强行索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泉、章某彰、郭某松在被告人吴某根的指挥下,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有组织地多次堵门阻工、聚众哄闹滋扰、恐吓他人,被告人吴某根另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根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被告人均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分别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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