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本市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可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14项应急措施。(相关报道见7月29日《北京青年报》A4版)
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一些地方在总结前期防控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修订或制定“地方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如“深圳版”征求意见稿中鼓励保护“内部举报人”,北京《条例(草案)》明确政府可采取14项应急举措,均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条例(草案)》共7章54条,包括总则、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法律责任等,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进行了全面设计。其中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先进技术作用,政府可采取14项应急措施等,都从今年抗击疫情中汲取了经验。
上述14项应急措施没有一项是多余的。比如,停工、停业、停课以及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等,主要都是为了防止疫情传播,保护市民生命健康。这些举措在上半年成功控制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再比如,稳定市场价格,对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这既有利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有利于保障民生和市场稳定。如果不采取这些应急举措,某些商家会趁“疫”涨价,大发“疫情财”。
从14项应急措施的具体内容看,虽然是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但需要有关各方的理解与配合。如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就需要所有权人理解并提供相应支持;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需要公路管理、交管、交通等方面积极配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不是政府的“独角戏”,而是需要各方理解、配合、支持的“大合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实践。北京市《条例(草案)》正式通过之后,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方宣传普及,让各方充分意识到配合政府应急措施是法定义务,而配合政府采取应急举措最终也会让各方受益。
14项应急措施写入《条例》,为政府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让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入法治轨道。同时,14项应急措施要想得到各方理解配合,也要明确采取每项措施的前提条件以及每项措施的退出机制,如果政府采取的措施导致私权减损,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予以补偿。
将已有的科学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立法,是一种成熟的立法思路。北京、深圳等地按照这种思路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期待更多地方也能按照这种立法思路,及时弥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制度短板。
另外,国家层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应适时修订。以政府采取应急措施为例,这三部法律法规都有涉及,但有的措施内容相对简单,有的措施比较分散,实际效用恐有不足。北京《条例(草案)》以专章统揽14项应急措施,这种思路值得借鉴。
文/老鹰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