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安徽卫视《来了就笑吧》侵权案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社交网络上流传,判决一审认定安徽卫视和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制作的节目侵害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7月14日,王祖蓝工作室发表声明,王祖蓝只是在2016年受邀参加了当期节目,录制全程身着黑白条纹针织衫,并未以“葫芦娃”形象进行cosplay,目前网上流传的配图也并非王祖蓝在节目中演出内容,因配图引发的相关纠纷和争议均与工作室及王祖蓝无关。
结合腾讯视频上当期节目的内容,此事确实与王祖蓝无关,但未来cosplay表演可能涉及的版权问题却引起人们的忧虑:cosplay动漫人物,谁要承担版权责任?
安徽卫视、世熙传媒被判侵权
根据《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安徽广播电视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认为,2016年3月17日,安徽卫视播出的《来了就笑吧》“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出现的歌手、舞蹈演员,舞蹈演员在表演葫芦兄弟内容时还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来了就笑吧》节目是被告一安徽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与被告二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真人秀节目,且在爱奇艺和腾讯视频网站上进行全程播放,爱奇艺上播放量326万次,腾讯播放量为1670万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安徽广播电视台、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则认为,当期节目已经及时下架,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同时,节目对“葫芦娃”形象为创造性使用,并没有对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反而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世熙传媒还强调,涉案综艺时长59分14秒,但涉及“葫芦娃”内容仅有1分10秒,非常短暂,未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7月15日,这期节目已经在爱奇艺平台上被删除,但腾讯视频上还能找到该期节目的节选片段,节目中,葫芦娃的cosplay是由舞蹈群演、《乡村爱情》中“赵四”的扮演者刘小光和喜剧演员程野共同完成的,王祖蓝并未参与表演。所谓“王祖蓝cosplay葫芦娃”,也仅为过往资料视频和图片的展示。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中,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葫芦兄弟》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而“葫芦兄弟”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cosplay葫芦娃被判侵权不新鲜
王祖蓝工作室声明称此次侵权事件与王祖蓝无关,但他之所以被卷入其间,与另一档热门综艺节目《百变大咖秀》脱不开关系。在2012年播出的《百变大咖秀》第二季中,王祖蓝cosplay的葫芦娃、谢娜cosplay的蛇精是当季最为经典的两个角色,但也因此让节目吃了官司。
2014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曾就《百变大咖秀》对“葫芦兄弟”的动画形象的使用发起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葫芦兄弟》动画片已公开播映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湖南卫视未经授权或许可,在其《百变大咖秀》节目中使用了“葫芦娃”、“蛇精”形象,侵害了涉案权利作品的复制权。2015年5月,长沙中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播放、删除涉案的“葫芦娃”、“蛇精”相关节目、图片,同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相关费用10.2万元。
2017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2015年12月30日更名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认为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有一期大量抄袭和使用了《葫芦兄弟》中的内容, 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模仿“葫芦娃“,未必都侵权
但在真人cosplay葫芦娃形象可能构成的版权纠纷问题上,不同案例判决不一。2019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曾起诉电影《陆垚知马俐》,认为影片中男主角路垚(包贝尔 饰)身着“葫芦娃”服饰进行表演,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电影拍摄目的不在于模仿“葫芦娃”,电影情节亦完全不同于《葫芦兄弟》,不是单纯再现“葫芦娃”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主角年龄特征,属于著作权中“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未侵犯美影厂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时认为,电影中,人物形象为采用葫芦娃服饰元素的真人造型,虽然这与动画形象在头饰、坎肩及颈部嫩叶的搭配上有些许类似之处,但这些服饰元素部分并不单独构成作品,而且被诉侵权电影角色形象在脸型、眉形、眼睛、五官、四肢比例等多个方面与权利作品区别明显,未使用“葫芦娃”角色造型的实质性部分,两者在整体造型形象的表达上存在实质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二审还指出,影片中服饰元素的模仿行为及相关片段情节虽具有搞笑效果,但观众不会对“葫芦娃”权利作品产生误认,因此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动漫形象版权案,裁决存在一定主观性
同样都是真人cosplay葫芦娃,为什么判决上会有这么大的差异?一位法律人士指出,这是因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基层法院和二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会作为类似案件的判决依据,因此造成了相似的案例经过不同法院审理可能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在我国,只有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才具有指导意义,但动漫形象引发的版权案件却很难走到最高法院这一步。”
此外,动漫形象并未直接归属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动漫形象”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由于动漫形象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因此动漫形象的著作权法保护首先要判断动漫形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律师韩春明在《对动漫卡通形象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规则》一文中指出:“动漫形象能否成为独立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其能否从原卡通故事片中分离出来。作品中的每一幅画面都单独地构成一件美术作品,但卡通形象毕竟不同于每一幅画面,因此与美术作品也并不完全相同。动漫卡通形象是否可以成为美术作品以外的其他作品,国内尚没有定论。”
实践中,许多商家都不会原封不动地复制原作品中的画面,而是在保留角色实质特征的同时,对表情、动作、姿态等细节做出一定的改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保护特定的画面,显然是毫无意义的。对此,各国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做法是扩大对复制的解释,从而将这种行为包容进来。但是,在动漫衍生品市场,发生改动的卡通形象能够被视为对作品的复制吗?或者,改动的程度有无限制?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答案。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宇明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指出,分析cosplay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很重要的一个对比要素是cosplay形象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这其中会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所以在具体案例的辨析中,可以从妆容、服装、表演形式以及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独创性表达等多个方面进行考察。具体来说,就是要区分哪些表达是动漫人物独创的、特有的、标志性的,哪些是公有领域中可以允许的自由表达。如果在独创性的表达上有较高的重合度,很可能构成侵权。”
考虑到动漫形象大多数的使用场景都具有商业盈利性,法律人士提醒,商家、节目制作方、影视制作公司或者个体coser都应该尽可能提前获得授权,在表演前合理考虑表演是否存在侵权可能,避免相关侵权问题的产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祖薇薇
编辑/崔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