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张志超案”同案人王广超的代理律师刘志民、王朝勇处获悉,7月3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王广超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称,“你以再审无罪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你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决定予以受理。”
刘志民告诉澎湃新闻,6月18日,他和王朝勇向临沂中院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共申请国家赔偿307万余元。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6年3月,临沂中院对发生在临沂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的一起女性被害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时年16岁的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张志超同学王广超则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临沂中院起诉书指控,张志超在学校一间洗刷间遇到被害人后“顿起歹念”,利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对其实施强奸,致其窒息死亡,随后移尸至校内一处位置偏僻的厕所中。离开时,张志超遇到同学王广超,并要求其协助看守厕所。之后,张志超到学校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将藏有尸体的厕所锁住。
2011年,在案件已经尘埃落定多年后,张志超在一次会见母亲马玉萍时,突然声称自己在案件侦查期间遭到刑讯逼供。律师介入后调查发现该案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相互矛盾等诸多疑点。
2017年11月16日,最高法决定对该案再审,2019年12月5日,该案在淄博中院再审开庭。2020年1月13日,张志超、王广超被改判无罪。2020年5月25日,“张志超案”同时入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6月1日下午,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向临沂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申请国家赔偿共计788.9万元,其中包括188.9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和6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随后,临沂中院通知张志超,立案受理其申请。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