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市横山区原区长周建国,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美元、房产、黄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1万余元。同时,为谋求职务晋升,他还先后送给榆林市委原书记胡志强财物折合人民币152万余元。7月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周建国犯受贿罪、行贿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
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房产金砖美元
今年51岁的周建国是在职硕士研究生文化,2011年9月任榆林市靖边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13年11月任榆林市横山县委副书记,代县长,2014年9月任榆林市横山县委副书记,县长,2016年9月任榆林市横山区委副书记,区长,2019年2月被免去榆林市横山区委副书记职务,榆林市横山区人大常委会同意辞去横山区区长职务。
判决书显示,周建国的受贿事实共有7起。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周建国收受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所送西安市房产一套、车位1个,现金1万美元。李某与周建国2007年相识,2010年9月,李某按照周建国的要求,在西安市某小区为周建国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47.95平方米的房产及车位1个,价值131万余元,房产及车位登记在周建国弟弟名下。2018年5月,周建国让其弟通过房屋中介将这套房产及车位出售,后又投资购买写字楼。
2011年,李某为了尽快促成自己前期买到手的土地变更性质,取得该片土地建设开发的权利,找周建国帮忙。2012年5月,该宗土地取得土地证,通过定边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给李某的房地产公司。2011年春节期间,李某在周建国办公室送了1万美元现金,周建国将这1万美元存放于自己家中。
除了这套房产,周建国还收受了一套位于广西北海的房产。在任横山县委副书记、县长,横山区委副书记、区长期间,他曾多次给相关人员打招呼,让他们照顾定边县某油井技术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为了感谢周建国,杜某送给周建国现金11万美元、3700克黄金制品以及位于广西北海的房屋一套(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04万余元)。
杜某称,2013年春节前,他给周建国打电话说从澳门回来了买了些东西,然后他们俩在榆林市见的面,在一起吃完饭后他开车送周建国回家,进入小区地下车库,他在车后备箱拿出2块500克猪图案金砖交给周建国,周建国还说怎么没有包装盒,他说后面人家给寄过来再给,给完东西他就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他把金店给他寄过来得的包装盒给了周建国。杜某称,周建国是县上领导,他做生意周建国给他帮忙,周建国当时是领导,他在油田干活周建国帮他协调过生意上的事。
为谋求职务晋升行贿 曾凌晨4点出发跨省“拜年”
除了受贿,为了谋求职务晋升,周建国还曾先后4次行贿。2011年至2015年,为搞好关系并得到个人职务晋升方面的关照,被告人周建国数次行贿榆林市委原书记胡志强。他送给胡志强或者通过胡志强的妻子送给胡志强共计美元12万元、1000克建党纪念金币一枚、800克金葫芦一个。在胡志强的关照下,周建国的职务得到多次晋升。
胡志强在证言中称,周建国通过他爱人分三次送过12万美元,他爱人收受后,他没有反对,也没有退还。周建国给他送钱,一方面是感谢他在换届中的帮助,另一方面是讨好他,继续予以关照。他从2011年7月起就是榆林市的市委书记,掌管干部任免大权,2011年10周建国任靖边县常务副县长,2013年11月周建国任横山县委副书记、县长,这两次都是他提名的。
胡志强的妻子则证实,2011年上半年,周建国在北京通过她送给胡志强一枚纪念金币。周建国每次送了东西后和胡志强见面问候一下就走了。如果送的烟酒,进门后家里有人接待,就把东西接上送到楼下的储藏室了;如果送到她手里的一般都是金的东西、银元和银币等,都是比较值钱的东西。她在太原收到的东西,春节过后都带到了北京的家里。
曾向周建国多次行贿的商人杜某在证言中称,2018年春节,他陪周建国去给胡志强拜年前,他给周建国准备了一根200克的金条、冬春夏草香烟10条,茅台15年酒一箱,正月初二凌晨4点他开着他的车和周建国带着这些物品从榆林市到太原,上午8时左右他到了太原市,进院子之前周建国已经联系好了,门卫核实了车牌号放他们进了大院。后周建国一个人进去,他出门到车上等,半个小时后周建国一个人空着手出门上车,他开车和周建国回到榆林市各自回家。
数罪并罚 一审获刑9年半
庭审中,周建国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提出自己主动交代了行贿、受贿的犯罪事实,所有赃物已全部上缴,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
咸阳中院认为,周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00万元、美元14万元(折合人民币865859元)、价值335.7918万元的房产两套、价值119.2548万元的黄金3700克,共计折合人民币1041万余元;同时被告人周建国为谋求职务晋升,先后送给胡志强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2万余元,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行贿犯罪情节严重,对其所犯两罪应分别依法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
法院一审以周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查询发现,收受周建国贿赂的胡志强,去年8月曾在西安中院受审。当时的庭审中,检方指控称,2003年至2017年,胡志强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本人或者通过配偶、亲属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贿赂,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胡志强的刑事责任。
目前,胡志强案的宣判情况尚未见有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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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