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冒名顶替”的参与者,零容忍!
南方法治报 2020-07-04 10:07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针对近日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以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

6月29日,山东省有关方面发布通报,正式回应了“242人冒名顶替取得学历”问题,指出相关事件主要有被冒名顶替者完全不知情被冒名顶替,被冒名顶替者主动放弃入学资格被冒名顶替,被冒名顶替者知情并与顶替者之间存在交易行为等三种情形。

作为社会公平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之一,教育公平于学生个体、于万千家庭、于整个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侵犯教育公平的行为,都在动摇社会公平的基石,都在戕害个人与国家发展的未来。上述三种情形,看似有所区别,实则都是对规则的破坏,对公平的践踏,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

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顶替,陈春秀、王丽丽们是无辜的。她们被剥夺了应有的受教育权利,而且被人为地偷换了整个人生。她们因为走上完全不同的人生之路而支付了多少机会成本,恐怕没人能计算清楚。对于这类案件,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或帮凶,无论是顶替者还是操办者,“一个都不能少”,都必须付出沉重代价,都必须从严从重惩处。

再看被冒名顶替者主动放弃入学资格被冒名顶替的情况。表面上,因为被冒名顶替者是主动放弃,似乎不存在受害者。且不说伪造学历、篡改档案等行为本就涉嫌违法,问题的实质在于,被冒名顶替者的主动放弃绝不能成为违法违规冒名顶替的借口和脱责的理由,因为这背后是对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肆意破坏。破坏规则,违反法律,也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最容易让人产生模糊认识的,是第三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被冒名顶替者出于各种原因,将自己的教育机会作为变现的资源同他人置换。看似是愿打愿挨的交易,好像谁也没有吃亏,但我们不能被这样的假象蒙蔽了双眼。在这场交易中,被冒名顶替者也是破坏规则与公平的参与者。交易的背后,践踏的同样是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他们各取所需,置换了教育机会,但是破坏规则所造成的伤害,最终却要由遵守规则者和整个社会的公平买单。对冒名顶替者及其“操盘手”来说,玩弄权力和金钱,践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理所当然必须受到严惩。这些被冒名顶替者是否也应当为此接受必要的惩罚呢?客观地说,这些“出售”自己教育机会的被冒名顶替者情况各有不同,有的可能迫于无奈或是有其他苦衷,有的可能还会被打上“弱势群体”的标签而赢得舆论的同情。但在规则和公平面前,理性不能被这样的同情模糊双眼。

在我国,高考目前仍是共识度最高的人生发展阶梯,对寒门子弟而言更是被寄予最大期盼的晋级通道。保护教育公平,就是在保护规则,以及万千对规则存有信心的人们。2020年高考即将到来,考生们和他们背后的家庭正满怀对公平的期待迎接高考。严惩教育公平的破坏者,是对这份信任的加持,是对社会公平的夯实。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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