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老人被狗叫声诱发心脏病死亡狗主人被判赔4万 狗主人欲申请再审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6-28 19:39

湖北襄阳的王先生将一条黑狗拴在停车库房之内看守稻谷,患有心脏病的老人刘先生走进场院时,猛然听到狗叫声,受到惊吓,结果导致刚出院没多久的刘先生心脏病急性发作,最终不幸身亡。刘先生的亲属将王先生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对刘先生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家属4万多元。王先生不服上诉。6月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刘先生在先进入场院后突因狗吠惊吓引发心脏疾病,救治无效导致死亡,王先生疏于告知受害人场院内拴有其饲养的黑狗,对于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北青报记者从被告的代理律师处获悉,王先生已经表达了想要申请再审的意愿。

老人被狗叫声诱发心脏病死亡 家属起诉索赔

因为年老体弱,刘先生将自己承包的责任田转租给同组的王先生耕种,王先生每亩给付稻谷。2019年9月24日早上,王先生喊刘先生去邻居门前场院去看稻谷,准备交付稻谷。刘先生夫妇便骑自己三轮车前往,快到邻居场院时,两人将三轮车停下步行上坡过去,刘先生先走进场院,刘先生的妻子在后面听到狗叫,她刚上坡就发现刘先生倒在场院边,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而在事发之前的半个月,刘先生刚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出院诊断为慢性心力衰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心房颤动、心功能III级;高血压3级;3.2型糖尿病等。

刘先生的家属认为,刘先生的死亡与王先生家喂养的狗吼叫有因果关系,他们要求王先生进行赔偿,但王先生认为自己无过错责任拒绝赔偿,刘先生的家属于是将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赔偿因过错导致刘先生死亡的各项损失的30%,即13万余元。

狗主人一审被判赔4万 法院:狗叫属病发诱因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应确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王先生将给付原刘先生的稻谷堆放于场院之中,并将黑狗拴在停车库房之内看守稻谷,该处离谷堆仅有13米左右,在狗突然吠叫之时,足以对场院之人产生惊吓,而王先生拴狗于此的目的,就是追求对“偷谷”人的吓阻效果。刘先生在毫无心理准备之时,猛然听到狗吠受到惊吓属正常生理反应,但因其生前患有严重心脏疾病,死亡之前才出院仅半个月,因此,其死亡虽为心脏病急性发作致死,但狗吠属疾病发作诱因,与狗吠惊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王先生在喊刘先生看稻谷时,没有告知他在场院中拴有看守稻谷的狗,存在一定过错;而刘先生身患严重心脏疾病,但其因盲目自信和疏忽大意参与劳动而受到惊吓,其本身具有严重过失,对此一审法院酌定减轻王先生90%的赔偿责任。

王先生称他将黑狗拴于稻场是看守稻谷,如果所拴的黑狗不叫不咬,就不会起到“看守”的作用,因此,王先生的目的就是要通过黑狗的叫、咬起到吓阻对其稻谷有不良目的之人,其行为包含有放任狗咬、叫的故意,且狗也会大概率地在他人到来之后做出咬、叫的行为。

刘先生因心脏病致死系其内因,而王先生所喂养的黑狗吠叫则属该病发作的诱因。刘先生亲属要求王先生赔偿刘先生死亡后的损失的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审核,原告所计算的金额符合法定标准,但因刘先生本身存在重大过失,一审酌定王启华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按10%赔偿刘先生亲属4万余元。

狗主人:不应当把了解邻里病情推定成他的责任义务

一审宣判后,王先生提出上诉,他认为,农村家家户户都喂养有狗,狗吠属自然现象,不属于加害行为,上诉人已将自家的狗拴好,狗也没有扑咬对方,没有任何致害和侵权行为。

王先生认为,他并不是专业医生,不知道刘先生自身患有何种疾病,不知道刘先生应当注意什么来保养身体,法院不应当把了解邻里之间的病情武断地推定为他的责任义务。刘先生患有致命的心脏疾病是其猝死的原因,也许是骑三轮车也许是路上颠簸的诱因,也许是突然下蹲的诱因,但是将狗吠推定为刘先生心脏疾病猝死的诱因,明显属于主观臆断,缺乏严密的因果关系论证。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襄阳中院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律规定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并不仅限于饲养动物接触受害人造成侵权后果,同时也包括类似本案中黑狗狗吠导致人突然产生心理上的紧张、恐惧的情形。

农村家庭饲养的犬只相比较城市饲养的宠物犬只,其饲养目的更多是为了看家护院,因此该类犬只具有很强的攻击性、吓阻性,这也是王先生将黑狗拴在场院内看守稻谷的目的,因此,王先生上诉提出已将自家的黑狗拴好,狗吠属于自然现象,没有任何致害和侵权行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刘先生对于场院的情况并没有防备突然出现的黑狗及狗吠,以致于刘先生在先进入场院后突因狗吠惊吓引发心脏疾病,救治无效导致死亡,王先生疏于告知受害人场院内拴有其饲养的黑狗,对于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综合案件事实,考虑到刘先生严重心脏疾病是导致死亡的内因,黑狗吠叫属于病情发作的诱因,判决王先生承担侵权损失10%的赔偿责任,判决适当。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当事人欲申请再审

6月28日,北青报记者联系了被告王先生的二审代理律师,他表示,目前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对于判决结果,被告王先生已经表达了要申请再审的意愿,但是再审申请还没有最终定稿,再审的申请也还没有提交。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有个常识需要看到,就是农村很多家养狗的,狗叫很正常,原、被告都是在这个环境中长期生活的,这与市区是有区别的。另外,老百姓不是神医,是没有能力知晓他人的身体状况,患有何种疾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的。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称将黑狗拴于稻场是看守稻谷,如果所拴的狗不叫不咬,就不会起到“看守”的作用,因此,王先生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狗的叫、咬起到吓阻对其稻谷有不良目的之人,其行为包含有放任狗咬、叫的故意,且狗也会大概率地在他人到来之后做出咬、叫的行为。该事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无须举证的事实。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里,法院运用的是生活经验法则从而免除了原告对死亡和狗叫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但是生活经验法则是能反复适用的才算经验法则。生活检验法则适用在这个案件是不能说服被告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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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张月朦
校对/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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