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离婚”政策:从七出到三不去
北京晚报 2020-06-08 20:57

先秦人的出妻理由

提起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恐怕很多人最先想到的都是大名鼎鼎的“七出”,也就是封建时代男子合法休掉妻子的七种理由。“七出”的说法最早见于西汉礼仪学者戴德编著的《大戴礼记》(按:戴德侄子戴圣删减《大戴礼记》编成《小戴礼记》,也就是后世传习的儒家经典《礼记》),原文是“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并将这七种行为依次对应上升为道德层面的恶果,分别是“逆德、绝世、乱族、乱家、不可与共粢盛、离亲、反义”。

以今日眼光观之,这七条载于礼经的休妻理由未免强横霸道,但这并非汉代儒学家于书斋中凭空捏造而来,实是对先秦以来人们婚姻生活矛盾的总结。从现存史料来看,先秦时代堪称中国历史上离婚率最高的时期之一,无论是记录王公贵族事迹的《左传》,还是反映下层百姓生活的《诗经》,都不乏对离婚现象的记载,且理由往往匪夷所思,男子几乎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出妻”。

比如,《左传·僖公三年》的末尾,生动地描述了齐桓公一怒休妻的故事:“齐侯与蔡姬乘舟于囿,荡公。公惧变色;禁之,不可。公怒,归之。”齐桓公和夫人蔡姬在宫苑中泛舟游玩,蔡姬是个调皮的女子,她把小舟弄得来回摇晃,想吓唬齐桓公。桓公虽为一代霸主,生活中却敏感而胆小,瞬间吓得脸色都变了。就这样,因为一个玩笑,出身尊贵的蔡姬遭到了离弃。

伴君如伴虎,蔡姬的悲剧多少还有些缘由。可身在先秦贵族阶层,居然还有女子因为太过能干而被休。《史记·循吏列传》载:“公仪休者,鲁博士也……嗜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这是说鲁国的相国公仪休,一辈子提倡天下为公,认为自家园子里种的美味蔬菜和自己夫人织出的漂亮布匹都是对老百姓生存资源的侵占,于是拔掉了好好的菜,休掉了贤惠的妻子,还一把火烧掉了织布机,表示“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后人将“拔葵去织”的典故引为官场美谈,却忽略了故事中女主人公的不幸与无辜。

吴起像

同样因为一匹布离婚的还有战国名将吴起,他和夫人在织布机前上演的戏码堪比鲁智深作弄镇关西。《韩非子·外储说右》这样记载:

(吴起)使其妻织组,而幅狭于度。吴子使更之。其妻曰:“诺。”及成,复度之,果不中度,吴子大怒。其妻对曰:“吾始经之而不可更也。”吴子出之。

身为三军统帅的吴起在老婆面前毫无大将风度,一匹布织织改改,仍不符合他的要求,妻子还了一句嘴,就直接被送回了娘家。最神奇的是,吴妻的娘家人都认为这桩离婚十分正当,并且振振有词地解释道:“吴子,为法者也……欲以万乘致功,必先践之妻妾然后行之。”看来,在战国时代,法家信徒的妻子是个“高风险职业”。

儒生的妻子也许更不好当。荀子曾在著作中爆料孟子“恶败而出妻”,唐人杨倞注解为“孟子恶其败德而出妻,可谓能自强于修身也”,意思是孟子认为妻子品行不佳,一起过日子很不利于君子修身自强,于是提出离婚。那么孟夫人究竟是如何伤风败俗的呢?答案是坐姿不雅。汉代刘向《列女传》、韩婴《汉诗外传》均载,孟子外出回家,看见妻子蹲在床上,感觉很不雅观,就决定休掉妻子。还有另一种说法是,因为妻子在家衣着不整,孟子认为这样会败坏身体,郭沫若早年的小说《孟夫子出妻》即由这一思路衍生而来。

今人很难理解孟子上纲上线的休妻理由,但在当时,曾子一定对此很有共鸣。《孔子家语·七十二弟子解》中记载,曾子因为妻子蒸饭没蒸熟,就休掉了她:“及其妻以藜烝不熟,因出之。人曰: ‘非七出也。’参曰: ‘藜烝,小物耳。吾欲使熟,而不用吾命,况大事乎?’”别人劝说他不应因此离弃妻子,毕竟厨艺不佳并非“七出”范畴,但曾子有自己的理由:连煮饭这等小事都无法做好,何况是大事?听起来似有几分道理,却也实在不近人情。

知识分子如此,一般百姓对婚姻契约的观念更为淡薄。《诗经》三百篇中不乏弃妇的哀诉,如著名的《卫风·氓》,女主人公嫁给了贫困的丈夫,“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终日操劳持家,不曾犯下什么过错,却依然被无情抛弃:“女也不爽,士贰其行。”更凄惨的还有《邶风·谷风》中的女子,在生儿育女后遭到丈夫的莫名嫌恶,“既生既育,比予于毒”“不我能慉,反以我为雠”,最后被赶出家门、眼睁睁看着美貌新人取代了自己。虽然是文学表述,却也直观反映着当时的社会问题:丈夫不以喜新厌旧为耻,糟糠之妻的地位毫无保障。

管仲像

从七出到三不去

一言以蔽之,在先秦时代,上至贵族、士人,下到贫苦平民,男子任意出妻的现象普遍存在。《战国策·赵策》载,赵太后在将女儿嫁到燕国后,每逢祭祀时总要祝祷“必勿使反”,一国之母都成天提心吊胆地担心女儿被休掉遣返,可见当时离婚之风的盛行。诚如《礼记》所言:“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这说的是挺潇洒,结合上述事例一看,却多少有些细思极恐,也难怪“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模范婚姻如此令人艳羡了。

由于年代久远,史料少见,无从觅见当时律法中对于离婚条件的规定。但至少在春秋时期,人们已经有意识地在限制这种随意出妻之风。如《管子·小匡篇》中,管仲建议齐桓公整肃诸侯国的风气,将“士庶人毋专弃妻”列为一项指标,与“毋专杀大臣”同等重要。管仲相齐后,更是将“限离令”搬上明面,“士三出妻,逐之境外”,如果一位男士抛弃了三位妻子,那么他就被剥夺了做齐国臣民的权利,这种规定其实还是相对宽松的法令,也从侧面反映了在礼崩乐坏背景下的社会中,婚姻关系实在脆弱——得离三次才算犯法。

秦统一天下后,明确了离婚需要官方认可的程序。如《睡虎地秦简》载:“弃妻不书,赀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赀二甲。”这是说男子出妻必须上报官府,私自离婚的话,不但男方罚钱,被抛弃的女方也要同等受罚,着实令人哭笑不得。

到了汉初,“七出”的说法正式见于文献。比之前代从次数、从程序上作限制,“七出”从类目上为男子休妻的理由划定了范围。这既是一种规定,也是一种约束,虽然其中不乏现代人难以接受的借口,比如“多言”“善妒”,但结合先秦以来女子动辄遭弃的历史,“七出”实有积极的意义,它意味着,至少在礼法上,丈夫不能因为这七件过错之外的事端随意弃妻。

在汉代官方律法文献中,虽无“七出”的正式表述,但它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推动着人们婚姻观念的转变。或者说,礼的规定,比法律统摄的范围更广。并且,《礼记》中又进一步用“三不去”来约束“七出”。“三不去”是指三种不能休妻的条件: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第一种情况是传统道德观中的怜孤惜弱,后两种情况则肯定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贡献。凡满足这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使女子不幸踩中“七出雷坑”,丈夫依然不能休掉她。

“七出”“三不去”在唐代被正式引入法律,并且更为详细地规定了“七出”的适用条件,事实上进一步限制了男子休妻。比如“无子”这一条,《唐律·户婚》载:“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也就是说,唐朝法律认定,女子五十岁时仍没有子嗣,方符合“七出”中的“无子”一项,以防备青年男士以无子为由抛弃尚可生育的妻子。事实上,按照古人十几岁结婚的制度,夫妻双方到了半百之龄,已彼此相伴三十年以上,此时再以“无子”为由离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从今天的法律知识来看,“七出”属于“过错离婚”,一方面惩罚婚姻生活中有过错者,另一方面为无过错者提供保护。《唐律》规定:“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对于随意休妻的男子,处以一年半的徒刑,如果妻子符合“三不去”条件的,再打男子一百大板,并勒令其应还妻子。虽然这种强制的“限离”未必能使夫妻此后生活幸福融洽,但在男尊女卑的社会中,对于女性基本婚姻权益的保障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文/李楚翘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贺梦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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