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邻居因为林地权属发生争议,一人便趁夜色三次将他人种植在承包地内的樱桃树损毁。北京青年报记者6月4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前往承包地对1300余棵樱桃树逐一检查,并最终确认损毁苗木为623棵,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佟某与高某系同一村的邻居,因为一块林地的权属双方发生了争议。2018年12月16日,佟某在自家的承包地上种植了樱桃树,但是在种植不久后就被高某分三次将原告佟某种植的673棵樱桃树砍坏,导致树木不能成活,给佟某造成了巨大损失,故佟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其樱桃树款161 520元、运费及人工种植费13460元,共计174980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事发后的派出所出警记录,查明:在连续两次发现承包地内的樱桃树被人蓄意破坏后,佟某在承包地内安装了摄像头,后摄像头拍摄到了高某砍樱桃树的画面,随后派出所传唤了高某,在相关视频面前高某承认了此前两次砍樱桃树的事实。
侵权事实确认后,需要查明佟某樱桃树的损失情况。考虑到损失鉴定周期较长且鉴定费用较高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
为此,承办法官前往事发承包地耗时一个多小时清点了1300余棵樱桃树,确认被损坏且无法成活的樱桃树为623棵,并在淘宝网上对樱桃树苗的价格进行了详细询价,为案件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10亩果园的权属发生争议应理性解决,但被告高某却将原告佟某在地里种植的樱桃树皮刮掉,实属不当。
对于佟某要求被告赔偿樱桃树相关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高某应赔偿的具体赔偿数额,因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故由法院依据双方在派出所陈述、被破坏的樱桃树情况、原告佟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淘宝聊天记录以及本地樱桃树市场行情予以酌定为6万元。
判决后,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三中院后维持了原判。现双方已履行完毕。
通讯员 雷小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