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家宋先生称自己40幅画作在香港展出后丢失,故诉中间人、画展承办方索赔100万元。6月1日下午2时,北京房山法院燕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中间人及画展承办方公司均称,此事该找物流,与自己没关系。
40多幅画作物流途中丢失 称曾被估价400万港币
宋先生诉称,他是故宫紫禁城书画艺术协会会员、知名画家,尤以画鱼见长,号称“中国鱼王”。
他说,2012年2月28日,他将自己在北京将其所绘的“金龙腾飞”等40幅绘画作品交给朋友李女士,打算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办的香港某书画艺术展上展出。“期初我交了50幅,后来被退回了10幅。”
宋先生说,2012年4月20日至23日,自己的40幅作品在艺术展成功展出。等到该书画艺术展结束后,李女士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却一直未归还画作,“我和他们进行了多次沟通、催讨,但他们始终以种种理由推诿。”宋先生说,至今自己的画作已经全部遗失。
“其中还包括一幅长达25米的百鱼图,我最喜欢了,曾经有人出价180万找我买,我都没舍得。”宋先生说,画作丢失后,他找了很多次信息技术公司员工,虽然对方多次承诺会给自己一个交单,但除了一张港邦物流的订单复印件外,公司没做过任何表示。
宋先生认为,因为李女士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自己的作品遗失,画作的丢失给自己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故将李女士和该公司告上北京房山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自己创作的“金龙腾飞”等40幅绘画作品共100万元(暂估),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和画作的评估费用。
随后,因为其中1幅画作没有照片,宋先生只能请求法院对作品照片进行鉴定,并提交了其与涉案作品同时期的同类作品原件、其他同类作品成交价格、所获荣誉、涉案40幅画作中39幅作品的照片作为评估样本。
后经北京高院摇号,法院委托另一价格评估公司对照片对应的涉案39幅绘画作品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涉案“金龙腾飞”的 39幅绘画作品价值共计43.8万元。但宋先生坚持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宋先生代理人认为,虽然认可这份评估报告,但认为,评估结果和作为知名画家的宋先生的作品价值之间,是存在差异的,“我有一份润格费的证书,在2012年,我的画作就是每平方尺3.8万元。”宋先生说,这可以作为价值参考,在画展进行时,就有新闻报道,自己的画估价共计400万港币。
宋先生说,这次参展之后丢失作品的画家并不止自己一个,其还向法庭提交了证据以证明,信息公司已向其它丢失作品的画家进行了赔偿。
公司称只是名义上的承办方 实际操作都是别人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则认为,“我们只是名义上的画展承办单位,没真的实施操作过画展。”公司代理人表示,期初公司是想和李女士等人一起创建一个平台,以自己公司名义办理画展。
但管理人认为,宋先生画作纯属个人爱好,不符合当时“文化传承”的主题,便没有接收过宋先生的画作,至于画作怎么到了现场展出,他们并不知情。“我们只是三家承办方之一,但是后来推出了实际操作过程,只作为名义上的承办方,所以并不该由自己赔偿。”
公司表示,双方也并未约定40幅画在展出后,需要公司承担运回责任,公司认为自身不存在责任,应该担负赔偿责任的,是物流公司。同时也不认可依据画作照片作出的鉴定价值。并认为,这篇新闻报道并不能作为作品真实价值参考。
公司代理人说,关于宋先生举证的两份关于其他画家的那份“补偿协议”,两个画家有委托代理协议,而公司与宋先生并没有,即便宋先生画作也在香港返回大陆时候丢失,公司是名义上的画展承办单位,所以也只能由自己签订补偿协议,并不应该承担实际补偿款支付。
对于录音中的员工,他表示并非公司员工。而且宋先生提供的照片,也并不能反映出当时画展真实的展出情况,并不一致。并认为,港邦物流公司才应该对这件事进行负责。
“我和港邦物流没有关系,你们和我有关系,我当然告你们。”宋先生说,李女士曾经告诉自己是想和这家信息公司一同组建一个平台的,而且这些照片是由一名杂志编辑在李女士家拍摄的。李女士除了自己之外,还叫了另一名画家参加画展,展出时甚至还特意赶到香港参加,可见其与画展之间并非一点关系没有。
介绍人认为是朋友间帮忙 物流丢了与其无关
李女士辩称,她与宋先生是战友关系,受宋先生所托,找人对画作进行了装裱,并于2012年3月份将装裱好的画作交给了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办事人员。
李女士认为,自己只是帮战友忙,不但没有收取费用,甚至还帮忙垫付了画作的装裱费。她认为自己不是侵权人,将画作转交给公司之后的事情,和她没有任何关系。
李女士代理人表示,宋先生将画作交给她,真实意思是参展,并不是交给李女士保管,双方无合同关系、无委托关系,画作是在展出后邮递的途中丢失,早就超出了李女士的控制范围,所以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且关于宋先生作品价值400万港币,纯属作者主观评论性的报道,与鉴定结果相差近10倍之多,并不能真实体现画作真实价格。
同时,李女士代理人和信息技术公司方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二被告对同时期作品原件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书画作品是特定物,该原件与涉案作品尺寸不一致,价格也会有所区别,与涉案画作没有可比性;对39幅作品的照片真实性无法核实,均不同意作为评估样本。
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朱乐法官主持下对侵权事实、赔偿数额等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文/王浩雄 实习生 李慧 郭悦 阿敏娜
摄/王浩雄
编辑/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