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下午4点,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召开第101场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北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对省政府办公厅于4月12日印发的《关于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以下简称《措施》)进行解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弘介绍,湖北建筑业2019年度完成总产值1.69万亿元,产业规模继续位居全国第三,中部第一,从业人数约260万,是关联产业多、带动能力强、就业容量大、贡献程度高的支柱性产业,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对恢复国民经济活力和稳岗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切实保障市场稳定和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湖北省住建厅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以下简称《建筑业措施》)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以下简称《房地产措施》),经协商省人社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11条措施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17条措施,针对堵点、难点、断点问题,为企业复工复产及时提供政策支持。目前,大部分市州县已经开始将各项惠企措施逐一落实,产生了预期效果。
到期贷款可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
《建筑业措施》主要聚焦解决用工短缺、资金紧张、物料供应不足、项目承接履约、行业发展等5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文件,鼓励企业就近吸纳湖北农民工,对于招用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培训补贴。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工地封闭管理和疫情风险管控,引导建立安全有序的建筑用工市场。对建筑业企业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鸿介绍,全省通过“点对点、一站式”组织返岗就业,服务建筑业等各行业复工复产。目前,全省有712万人返岗就业,阶段性集中返岗已完成,总返岗人数已与往年持平。同时,支持企业减负稳岗。2-6月,对包含建筑业的各类企业均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最大力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覆盖所有参保企业,最高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对中标政府投资工程的企业,可凭施工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严格执行合同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全面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各类工程保证金。
加强协调联动,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着力提升省域内砂石等主要建材的产能,保障建筑材料的物流运输通畅,优先保障供应省内工程项目。明确疫情防控导致的工期延误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工期应予以顺延。对于发包方要求赶工的项目,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积极开展校企、院企合作,支持企业引进高端智力资源,带动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推行电子证照、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完善服务企业机制。
适当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
《房地产措施》主要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个人合理住房需求等3个方面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和拨付节点、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加快项目上市和企业销售回款,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根据申请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拓宽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对住房租赁试点企业予以支持。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加大土地供应储备力度,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优化住房用地供应。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完善“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支持个人合理住房需求方面,适当加快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发放,对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的市县,可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对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购房业主,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适当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支持居民在市场利率下行期间降低利息支出。
张弘介绍,在指导协调工程甲乙双方合理共担疫情损失方面,提倡工程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共同承担损失。项目复工后,如果发包方要求赶工的,相应产生的一系列赶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另外,为避免建筑业企业因无法履约工期引发法律风险和盲目抢工引发质量安全风险,《措施》中专门明确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工期应予以顺延。为避免工程甲乙双方就工期顺延问题上的争议,《措施》明确指出了顺延期限,即从2020年1月24日湖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项目获批复工之日止,另外考虑到项目复工后人员陆续到岗、防疫设施改造、防护物资储备等工作还需要准备时间,生产效率一时间难以恢复正常,所以原则上还应增加不少于15天的施工现场准备期。
编辑/李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