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广西贺州市汕昆高速一辆大客车发生侧翻,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1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陈某在事故多发路段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在行驶到有积水的事故路段时无法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车辆失控,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一审法院以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陈某不服上诉,5月1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客车侧翻致5死11伤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7月31日,陈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沿G78汕昆高速公路由广东往广西方向行驶。当日17时15分许,该车行驶至汕昆高速公路654公里+100米处时车辆失控,碰撞高速公路右侧防护栏后左侧侧翻在高速公路上,造成客车上5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3人轻微伤,车辆及公路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此处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获刑4年半 不服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5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确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其具有自首及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的经济损失等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对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他的辩护人提出,原判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认定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事实证据不足。原判认定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依据是《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关于事故成因分析除车辆侧翻属实外,其他均不属实。事故死亡的5位受害人本身具有严重过错。5位受害人在乘务员检查完毕后自行解开安全带,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行为对死亡损害后果的产生存在严重过错,应当依法减轻上诉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陈某具有自首和全部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及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应当对陈某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死者未系安全带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贺州中院认为,交警部门根据其职权,在对本案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及进行有关检验、鉴定的基础上对本案事故成因、相关的法律法规适用及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划分,进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份事故认定书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且其内容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在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明知天气下雨且路面潮湿并有积水,同时该路段于651公里+710米处设有“请勿疲劳驾驶”和“前方1000米施工”标志牌,于652公里+50米处设有“最高限速80公里”、652公里+180米处设有“最高限速60公里”的限速标志牌,于653公里+360米处设有“事故多发路段、请谨慎驾驶”标志牌等,但上诉人不仅未能谨慎驾驶减速慢行,还以112km/h行车速度超速行驶,从而致使车辆在超速行驶至有积水的事故路段时无法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车辆失控,陈某的上述交通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至于死亡的5名被害人未系安全带,该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交警部门认定上诉人陈某负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划分责任适当。
法院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5人死亡11人受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原判定罪准确。原判已经认定陈某构成自首并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对上诉人所判处的刑罚,量刑适当。对于上诉人陈某的辩护人请求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本案事故的发生造成5人死亡、1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不宜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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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