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损失、巨大争议 中行原油宝能和解吗?
中国新闻网 2020-05-08 07:49

资料图:中国银行外景  中新社发 王东明 摄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5月7日电(张旭)随着和解方案的提出,中国银行原油宝穿仓事件能否步入尾声,引发关注。

记者从部分原油宝投资人方面了解到,原油宝投资人的负价亏损部分将由中行来承担,中行还将返还从投资人保证金账户中扣除的部分资金。

尽管已经有部分投资人陆续接到电话并签署和解协议,但一些投资人仍在期待一个“更好的方案”来挽回更多损失,甚至不排除提起诉讼。

穿仓损失由中行承担

5月5日晚间,中国银行再度发布公告称,“近期中行积极了解客户诉求,本着法治化、市场化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利益,已经研究提出了回应客户诉求的意见。目前中行相关分支机构正按意见积极与客户诚挚沟通,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和解。如无法达成和解,双方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中行将尊重最终司法判决。”

图片来自中国银行

5月6日和7日,多位投资者告诉记者,已接到中国银行来电,对原油宝损失给出了解决方案。据了解,中行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中行将承担穿仓部分,并返还投资人4月20日22:00持仓金额的20%作为补偿。

另据财新报道,此次原油宝1000万元以下客户,有机会从中行拿回20%的保证金。而1000万元以上的大户,需自行承担全部保证金损失,至于穿仓的部分由中国银行承担。中行“原油宝”客户6万余人,1000万元以上的客户不足100户。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投资人都有机会拿回20%保证金。

为何返还比例为20%?有投资人告诉记者,“根据中行与投资人签订的交易协议,原油宝的强制平仓保证金最低比例要求为20%,也就是说当客户的保证金低于20%的时候,中行要强制平仓避免损失扩大,但当时中行没有按合同强平,承担这部分亏损也是合理的。”

有投资人期待更好的和解方案

对于目前确认的返还20%保证金的和解方案,记者所在的原油宝投资人群里,大部分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不排除提起诉讼”。

仍在等待中行电话的张先生告诉记者:“我有两点主张,一种是按照4月15日价格结算,因为在芝交所4月15日修改规则后,原油宝风险大增,性质已经变了;另一种是全额退还本金,如果能够认定原油宝实质是虚拟盘,中行当庄家,那就是非法产品,理应全额退还。”

张先生进一步解释:“我咨询了律师,按照《合同法》当中的情势变更,在4月15日芝加哥交易所更改规则允许出现负值后,原合同风险巨大,而且其他类似产品都已经离场,中行作为专业机构却没有控制风险与投资人重签合同,责任在于中行。看协商情况吧,我不排除会提起诉讼。”

多位投资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陆续接到当地中国银行网点的电话,被邀请去银行面谈协商原油宝的解决方案。

在一些投资者群里,小部分投资者已经签署和解协议并自行退群,大部分人仍在等待中行与之联络。记者所在的一个投资者群里,人数每天都在减少,截至5月7日发稿,退群人数共22人,占群总人数的10%。

“扛不住压力的就签吧,已经签了合同的就自动退群,接到电话的人要珍惜机会,努力协商。”“有时间有精力就继续坚持,利益得靠自己争取。”投资人们在群里不断更新相关信息,互相加油鼓劲。

有投资者认为,客户经理要求一对一面谈,所以每个人可能得到不同的谈判结果。“目前签了合同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扛不住了,急于拿到那20%缓解压力;还有一种是亏损金额比较小,本来就只有五千美金、一万美金,亏了也就亏了。我们这些没签的,还是希望能得到一个更好的方案。”

图为原油宝投资人在群里讨论

但也有投资人被告知,20%就是底线,再谈也不会有结果。“根本不是在协商,中行打电话来,说退20%是他们的最终处理结果,如果同意就过去签协议,没得谈的。”

“有群友接到中行说可以谈的电话吗?”这个提问在群内没有得到肯定的答复。

律师:投资人主张或难以成立

对于中行的和解方案和投资人提出的主张,经济学家和律师怎么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告诉中新网记者,“之所以一部分投资人愿意接受退还20%本金的赔偿方案,通俗点来讲就是,能赔一点是一点。而对于那些不愿意接受中行和解协议的投资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但能得到多大比例的赔偿额,还是要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来做出具体的判断。”

如果走诉讼途径,胜算大吗?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王建彪对中新网记者分析称,投资人若主张依据《合同法》中“情势变更”提出诉讼,胜诉可能性不大。

投资人认为4月15日芝交所修改规则后属于《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

王建彪认为,中行原油宝事件中“交易所允许负值出现”符合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这个条件,但是即使造成风险的加大,仍属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不适用于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程序上非常苛刻。虽然国际金融危机给彼此依存并密切关联的不同经济领域或者行业之间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但由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中的利益损失一般仍属于商业风险范围。

“在个案中,要注意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对于涉及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案件,必须经受理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向高级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必要时由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汇报。”王建彪分析,投资人若按照情势变更提起诉讼,胜诉可能性较小。

盘和林认为,“原油宝穿仓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对于国际商品市场价格异常变动导致的金融产品风险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需要我们格外注意的问题。在国际投资交易中,投资人要提高风险意识,相关机构也要强化风险防范和依法管控的能力,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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