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违规披露处罚入刑,*ST毅达4名责任人获刑
证券时报·e公司 2020-04-11 21:08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披违规责任人接受行政处罚交个罚款就完事了吗?不!

4月10日晚间,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浦江天平》发布了一则“上海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引起资本圈关注。

据悉,4月10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盛某和秦某某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某股份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严重情节;被告人任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某、盛某、秦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四名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

经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确认,本案中涉及的上海某股份公司为上市公司中毅达(现*ST毅达、600610),任某某为任鸿虎,时任公司代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林某某为林旭楠,时任公司董秘兼财务总监;获刑四人目前均未在公司任职。

曾虚增利润占比超80%

从具体案情来看,据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公司与江西某公司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后因未支付保证金等原因,合同未生效,应由厦门公司完成的项目未实际开展。

2015年10月,上市公司为虚增业绩,由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将该已由其他公司完工的整体项目的80%工程量收入违规计入上市公司三季度报表,由厦门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安排厦门公司提供虚假的工程、财务数据,上市公司财务经理秦某某依据上述数据编制三季度财务报表,交该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某签字确认。

2015年10月28日,上市公司将三季度财务报表对外披露。经鉴定,上市公司共虚增主营收入7267万元,占同期披露主营收入总额的50.24%;虚增利润1063万余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余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任某某、盛某、秦某某、林某某分别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法院另查明,任某某、林某某均向中国证监会缴纳过行政罚款20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盛某和秦某某均向法院缴纳了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林某某在本案前均已缴纳过行政罚款,应折抵罚金。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均已缴纳了罚款或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获悉,上海三中院提及的任某某、林某某已向证监会缴纳过行政罚款20万元事由,来自于2018年4月13日公司披露的由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处罚了包括任某某、林某某在内的10多位相关责任人,决定书还披露了上述违法事实的更多细节: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等。

“本案中公司虚增利润占比超过80%,已远超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向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

据介绍,该案系上海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也是上海三中院依据上海高院1月31日下发的《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金融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依法审理的首起金融刑事案件。

本案检察官认为,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信息会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动摇证券投资市场的根基。当前,注册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新《证券法》刚刚实施,证券监管部门正着力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规则体系。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信息披露违法犯罪,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民事赔偿案件进行中

据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了解,*ST毅达前身是沪市上市公司中纺机;之后大申集团注入园林资产中毅达100%股权后,公司更名为中毅达,主营业务变为园林业务。自2017年11月开始,*ST毅达总部及子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员工辞职潮爆发等情况,上市公司主业逐步处于停滞状态;后因*ST毅达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19日起被暂停上市至今。

眼下,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除了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相关民事赔偿案件也在进行中。就在3月初,投资者诉上市公司*ST毅达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也有了最新进展。

*ST毅达2019年半年报显示,截至报告出具日,*ST毅达接获通知的被诉证券虚假陈虎责任纠纷案件共133起,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1631.31万元。

据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介绍,这133名投资者对中毅达提起索赔诉讼,主要针对*ST毅达相同的违法事实:即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

“我们代理的首批6位*ST毅达投资者索赔案,被上海金融法院选为示范案例。” 臧小丽说,3月3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以网络庭审的方式进行了这6件示范案件的庭审活动,出席庭审的不仅有原告、被告方面的律师,还有法院委托的两名专家证人——来自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的专业人士。在以往所有的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件中,这是首次出现由法院委派的金融研究人员来担任独立第三方专家证人。

谈及*ST毅达民事赔偿案,同样为投资者代理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针对此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因为跟之前证监会曾作出的处罚内容大致一致,所以目前判断,在2015年10月28日到2016年4月16日之间买入中毅达股票,并在 2016 年 4 月 16 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另外,因为中毅达2018年4月13日公告被证监会处罚,实际目前诉讼时效已过了两年,仅仅剩下最后一年了,需要提示投资者特别注意。

王智斌向记者表示,在*ST毅达之前,已有绿大地、博元投资、雅百特相关责任人因财务造假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面临的违法成本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刑事法律责任,二是行政法律责任,三是民事赔偿责任。加大违法人的违法成本,应当在以上三个方面进行“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新《证券法》显著增加了针对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明确了保护受损投资者的代表人民事诉讼机制,包括新型的集体诉讼模式等。未来《公司法》和《刑法》的联动修改,还有望继续加大证券违法的处罚力度。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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