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变租车?“弹个车”用户索赔90余万一审被驳回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4-11 10:34

4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汽车融资租赁案引发关注。市民李某指控大搜车存在“隐瞒融资租赁”、“擅自收取租金”、“以旧充新”等行为,要求该公司退款并三倍索赔90余万元。对此,余杭区法院一审认定其指控均不属实,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

买车变租车?双方对簿公堂

2018年4月19日,昆明市民李某在大搜车旗下“弹个车”天猫旗舰店以47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混动汽车,当时双方约定采取融资租赁的购车方式,李某租用车辆12个月,付款方式为“首付租金+月付租金”,即李某首付4.79万元,月供2398元。

李某称,2019年3月29日,在购车一年后,其继续分期购车,根据被告销售人员引导,进入支付宝流程通过大搜车用户专享申请分期支付购车尾款。但在操作完所有程序后,发现申请的并非购车尾款的分期,而是支付被告车辆租金的分期。

李某认为被告存在隐瞒融资租赁、擅自收取租金等欺诈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请求判令:确认其与被告大搜车昆明分公司、大搜车公司之间的二份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退还已付购车款91729.84 元;二被告赔偿809928 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对此,被告大搜车昆明分公司、大搜车公司共同答辩称:一、原被告第一年的合同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理解本案的业务模式,对判断大搜车昆明分公司和大搜车公司(以下统称“大搜车”)是否存在欺诈以及李某是否知晓融资租赁背景至关重要。

李某在大搜车天猫平台下单,支付租金使用车辆。其仅支付了47900元,无须承担车辆上牌、保险和税费等事宜,从下单到提车,仅用三天时间。

李某以极其低的成本快速实现了使用车价高达约20万的车辆,切实享受到了融资租赁带来的垫资压力低、 审批快、税收负担轻和还款方式灵活等便捷,而大搜车公司承担了车辆购买成本、保险费、运输成本、车辆上牌费、车辆购置税和车辆毁损折旧风险。交车时车辆登记为大搜车所有,因此李某在购车前应当会对比购买车辆和融资租赁使用车辆的优劣点,其在天猫上签订了《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并支付租金表明其应当知晓双方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审判

指控不属实 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弹个车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是否成立及其效力如何;二、大搜车公司是否存在欺诈以及李某诉请返还费用、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

关于协议是否成立及其效力的问题,李某称其在下单过程中未见到并签署《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该协议未成立生效。

法院认为,该协议出现在涉案订单详情项下,协议中明确载明“您通过网络页面流程确认本协议,即表示您与商家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结合大搜车公司当场演示的交易流程可知,在“弹个车汽车旗舰店”下单完成前必须勾选同意协议。李某主张该协议未成立,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还主张上述协议无效,理由是大搜车公司实施了隐瞒融资租赁真实情况、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利用技术手段将上述格式合同强加给李某的欺诈、违法行为,该些行为不仅违背了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法院认为,李某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李某以相同理由同时主张其提交的乙方主体为大搜车昆明分公司的《弹个车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无效。法院认为,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二被告确认上述乙方主体为大搜车昆明分公司的协议系其根据李某要求通过邮箱提供的电子版本,实际双方并未签署该版本的协议,李某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对于大搜车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法院认为,首先经当庭勘验,李某下单时涉案商品交易快照宝贝详情中显著注明了金融方案为先用一年包括不同首付对应的月供金额以及分36期支付的月供金额和一次性支付尾款的具体金额,购车须知中也注明“弹个车采用先租后买的方式,租期1年,用车满1年,可买可退”,由此可见,李某在下单前即应当知道该交易模式,即使按照李某陈述其因为已在4S店了解并试驾过该车型,故未查看涉案商品详情,亦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存在大搜车公司故意隐瞒的情形。。

其次,李某主张其真实意思是想以四年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涉案车辆,但其在庭审中自称在销售告知其尾款189300元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的情况下其在未向销售了解并约定分期利率的情况下即下单购买,不符合一般常理;相反,其自认销售已告知其第一年首付、月供、尾款金 额及尾款可选择的支付方式,且在提车时,通过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的记载即可知晓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大搜车公司名下,表示其对第一年支付租金、到期后支付尾款方能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的交易模式非常清楚,李某作为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对所涉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认识不清并不能等同于大搜车公司存在欺诈。

第三,无论是何种法律关系,均未实质影响李某的权利。李某已通过选择申请三年期贷款的方式支付车辆尾款从而取得车辆所有权,与其交易期待相吻合。

最后,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易前应当对自己的履约能力做出合理的评估与判断从而谨慎消费,其因自身对采用不同方式取得车辆所有权所需成本高低判断不足而导致的风险应当自负。

综上,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17元,由李某负担。

延伸

弹个车融资租赁实为买车

据悉,面临此类诉讼纠纷的融资租赁企业不在少数,“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是买是租”,一直是融资租赁纠纷的焦点所在。

据大搜车介绍,相比于传统的全款买车、贷款买车两种购车方式,其为了满足承租人快速使用车辆的需求,其会集中采购车辆,登记在大搜车名下,承租人下单后,可以快速交车。

相比于传统的全款买车、贷款买车两种购车方式,弹个车是为解决客户一次性支付购车款的资金压力,为客户提供的汽车融资租赁分期金融方案。

弹个车基于客户购车的意愿和对指定车型的选择,先行代客户向销售方采购车辆,再租赁给客户;客户在租赁期间内支付首付租金、月付租金和尾款后完成购车取得车辆所有权,与消费者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租赁有本质不同。“弹个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购车方式,不是租车。”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

最新评论
吃光你的小鱼干
0
想想你的工资条ડ🌚ડ
04-11 15:57 · 回复
韩凤娇
0
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是一种新型的购车模式,本质是买车。消费者在采用这种方式买车时候,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要评估自己有还贷能力,不会出现逾期,这样才能避免纠纷
04-11 15:43 ·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