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4月8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最高法对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乔丹体育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名为乔丹体育,同年申请注册“乔丹”“QIAODAN”以及图形等商标。而在1985年因为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的号召力,耐克推出了以其命名的Air Jordan(飞人乔丹)篮球鞋系列,也就是俗称的AJ。该鞋的主要图标是一个乔丹上篮动作的剪影。而后来的乔丹体育推出的篮球鞋,当时被部分消费误认为是耐克旗下产品。
2012年,美国球星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注销其多项商标。乔丹体育代理律师认为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国一个普通的姓氏,很难认定中国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存在必然联系。虽然乔丹本人拥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产品商标方面拥有特权。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其申请,乔丹提起行政诉讼,随后双方打了8年官司。
此前,乔丹在一审和二审均败诉。二审败诉后,乔丹作为再度申请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最高院:撤销被诉裁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最终,最高院审理后认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鑫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