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3月28日消息,3月27日上午,青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庞某某、黄某某涉疫妨害公务案开庭审理。借助现代远程视频设备,该案的庭审过程实现了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远程“连接”,青秀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2日晚,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等人相约来到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某小区某房内喝酒聊天。次日凌晨,外卖员何某因疏忽将原本送至该小区另一房号的外卖错交给庞某某、黄某某等人,发现后报警求助。凌晨2时左右民警到达该小区,敲门约二十分钟后表明身份进入房内,发现庞某某、黄某乐某等四人在房内聚众喝酒。民警对四人在防治新冠病毒关键时期仍串门聚餐喝酒的行为进行劝导教育,四人非但没有接受,庞某某还拿起手机拍摄,与黄某某一同挑衅、辱骂民警。当民警传唤四人回派出所配合调查时,庞某某、黄某某反应激烈,采用暴力反抗。庞某某拉扯民警口罩,用手臂扼住民警颈部并叫喊要拿刀;黄某某在一旁用手机拍照谩骂,并趁机把民警口罩扯掉,严重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庭审中,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当庭认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在疫情期间聚众喝酒聚餐,在执法民警对其进行劝导教育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在综合具体案情之后,该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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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付垚
校对/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