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江苏扬州市某拆迁公司受该市杭集镇政府委托,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遭业主韦刚阻拦。双方发生冲突,韦刚遭到拆迁人员殴打。随后,韦刚驾车,两次冲撞拆迁人员和群众,致2死9伤。2020年3月16日,韦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扬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韦刚家属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服判决结果,将提出上诉。
3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获取该份判决书。拆迁人员存在何种程度的过错?韦刚行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为何作出15年刑期的判决?判决书内容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一、拆迁人员存在何种程度过错?
判决书中称,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防洪排涝规划》和扬州市有关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专项保护行动要求,需要对杭集镇小运河沿线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清除。涉案建筑物经相关部门组织测绘,认为侵占河道2.81米,要求业主自行拆除。经两次下达“清除告知书”,韦刚户未自行拆除,亦未针对拆除通知依法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陶冉等拆迁人员在实施拆迁前,存在随意切断电源、捣毁门前摄像头、敲碎玻璃门、非法侵入等行为,并在韦刚等人试图进入拆除现场时,有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等行为。
法院认为,韦刚户在相关部门通知其自行拆除被认定为行洪障碍物的房屋时,如有异议,本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救济措施,但其既未采取相应措施,又置两次“清除通知书”于不理,始终未予配合。对于行洪障碍物认定的依据是否充足,均不能称为韦刚以故意驾驶机动车辆冲撞道路人群的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安全的理由。
同时,法院认为,陶冉等人故意毁坏财物及对韦刚等人的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等行为,一定程度上,引起了韦刚情绪激烈和矛盾激化。因此,可对韦刚酌情从轻处理。
二、韦刚行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法院认为,韦刚持铁管欲进入拆除现场,遭到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但陶冉等人的意图,是将其驱离到拆除现场外围。后来韦刚驾车离开现场,绕行折返至非机动车道北侧,先后两次冲撞人群,这一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均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之正当防卫的情形。
对于韦刚辩护人提出的“韦刚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驾车撞人,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等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三、为何作出15年刑期的判决?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法治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私力复仇必须摒弃。徒法不足以自行。建设法治社会要求一切主体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
“本案所涉陶冉等人因毁坏财物、殴打他人等行为,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王某(韦刚前妻)也已就相关行政主体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都将接受法律的审判。”法院在判决书中称。
法院还表示,对于韦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死9伤极其严重后果的行为,既不能简单依据复仇主义原则,要求韦刚以命抵命,也不能一味放大韦刚因其客观上不具有建房手续和产权证明的房屋被拆除时所产生的焦虑情绪对犯罪责任的影响,从而无限制从轻乃至减轻处罚。
文/记者 王春 王剑强
编辑/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