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被家暴妇女 法院连发保护令
南方法治报 2020-03-11 07:28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收到两份被家暴妇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承办法官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高效办公,三天内发出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保障了妇女权益。

拳打脚踢持刀威胁

今年2月10日,56岁的田女士向香洲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田女士诉称,2019年12月5日,其被丈夫班先生用手掐脖子,用脚踢肚子,还被持刀威胁。今年1月26日,大年初二,班先生把其按在家中地上,用拳头打其头、脸,致其口腔破裂,头、脸肿胀。随后,其报警并就医处理伤口。

田女士提供了报警回执、受伤照片、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疾病证明书进行佐证。田女士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班先生对她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班先生进行骚扰、跟踪、接触。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不方便到法院做笔录,经田女士同意后,通过电话录音来代替现场做笔录。结合田女士陈述的事实经过以及病历、照片、报警回执等证据,法官认为,现有证据证实田女士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于2月11日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班先生对申请人田女士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班先生骚扰、跟踪、接触田女士。

当着老人孩子面施暴

2月13日,“80后”赵女士向香洲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赵女士诉称,其丈夫张先生长期对其家暴,最近一次发生在2月11日11时,张先生在家中当着她父亲的面,在客厅、餐厅里将玻璃杯、盘子砸向她。因只是轻伤,其并没有报警,随后其被赶出家门,其只能带着两个女儿和父亲离开。

2月12日,赵女士去拿女儿的衣服时,张先生用拳头打她的头部、背部,并拿箱子砸她。在她的父亲阻止下,她逃离并报警。因伤势太轻,民警建议其在不刺激张先生的情况下尽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开具报警回执。赵女士强调,张先生长期对其家暴,双方因此曾协议离婚,签离婚协议时其曾向妇联求助。之后两人又复婚,但复婚后张先生仍然没有停止暴行,有家暴照片为证。赵女士请求法院作出禁止张先生对其及两个女儿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向赵女士了解情况,在电话中感受到赵女士情绪很不稳定。审查证据后,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本次赵女士仅提供了报警回执来证明被家暴的事实,但赵女士的反应符合受暴妇女的特征,陈述的事情经过合理有序,且有证据显示张先生有家暴前科。综合以上情况,法官认为,赵女士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果断于当日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先生对申请人赵女士及两个女儿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针对疫情的特殊时期,法官通过电话和短信反复提醒申请人,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在疫情防控不方便外出,无法离开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尽量先顺着被申请人,以保护好自己为首;其次,要尽快报警,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也会送达其住所地的派出所,派出所会尽快出警;最后,即使其被家暴后不能及时就医,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也要尽量保留相关证据。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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