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鞍山宣判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人民法院报 2020-03-08 16:28

贫困村民通过私拉电网的方式猎捕、杀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受到刑事处罚后,被提起公益诉讼。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环境公益诉讼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吴某提供不少于70日的环境义务劳动,抵补其应支付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1日晚至3月12日早,被告吴某在含山县环峰镇方赵行政村方赵茶厂茶园地边上,通过私拉电网的方式猎捕2只河麂和1只草兔。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吴某猎捕的2只河麂,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草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动物。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吴某目前正接受社区矫正。

因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公益诉讼起诉人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某赔偿野生动物灭失损失人民币300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鉴于被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自愿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动弥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劳务代偿方式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且侵害人身体力行的参与环境保护,比单纯经济赔偿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与治理,也更能体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法院遂判决吴某承担环境义务劳动不少于70日,以抵补其应支付环境损害赔偿金,由吴某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方赵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刘丹凤)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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