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之下,《野生动物保护法》紧急启动修订。随着各种研究成果的不断披露,此次疫情的源头越来越多地被指向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修改的消息传出之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如何修改,是否应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等问题成为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2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多名野生动物保护专家。专家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保护所有野生动物,为了公共安全应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及交易,让动物保护回归公益本质。此外,为更好地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食用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应该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应保护所有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配套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1989年开始实施的,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又经过了数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则是在2016年。根据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被分为三类分级管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和具有重要的科研、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动物(三有动物)。
对于野生动物的分类管理,学界“颇有微词”,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顾问孙全辉博士认为,无论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还是其他野生动物,从生物多样保护的角度,都应该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否则这部法就会变成濒危物种保护法。“每一种野生动物都有其特定的生态功能,其他物种难以取代。可以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根据物种的生存状况和受威胁程度,采取差异化保护措施。”
让候鸟飞公益基金执行长刘慧莉认为,野生动物都应该纳入保护,将范围扩大到保护所有野生动物,因为非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同样是生物链上重要一环的物种,比如昆虫,就可以列为“一般保护动物”,一样进入保护范围。
“护生文丛”主编莽萍教授则认为,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标仍然过窄,不应该只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而应扩展为全面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从国际上看,这也是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要达到的基本目标。
禁食野生动物不应仅看作临时防疫需要
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最后一次修改的时候,当时普遍认为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禁食”的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第30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但是,从法律来看,“禁食”的范围仅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这也意味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是不属于禁食范围的。
2003年,野生动物引起的SARS让公众关注到食用野生动物可能存在的风险,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暴发后,随着多个研究结果的陆续公开,病毒的起源再次指向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是否应该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问题成为此次修法关注的焦点。
孙全辉认为,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不能仅仅看作是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这在客观上也有利于野生动物保护。鉴于大量新发人畜共患病都来自野生动物,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时代发展到今天,食用野生动物没有任何必要性,应该彻底放弃。短期内,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可能会给野生动物产业造成冲击,但是,长痛不如短痛,全面禁食才能永绝后患。“可以确定的是,只要允许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就还会催生野生动物的相关贸易和产业,有关部门还要应对有效监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风险等一些挑战。,如果能够全面禁食,或许才能可以一劳永逸。”
刘慧莉认为,应该禁止食用所有野生动物,而不是部分物种。不存在可以允许食用的野生动物,即便是人工养殖野生动物,也可能因为野外取种和盗猎洗白问题,接触到野外种群,从而对不断变异的病毒打开接触窗口,对个人饮食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隐患。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资深会员于凤琴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应一律禁食野生动物,彻底切断动物与人之间的传播途径,杜绝病毒感染,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钱叶芳认为,动物防疫法上的动物检验包括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个环节,决定一类动物能不能进入食品市场的是屠宰检疫而不是产地检疫。目前对野生动物只有产地检疫要求,没有制定屠宰检疫规程。在这个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产生脱节。在动物防疫法上,野生动物不可食用,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规定了可食用的动物范围,这就留下了巨大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隐患。而为什么不制定屠宰检疫规程,根据兽医专家的介绍,首先是因为种类太多,不可能一一分门类制定,第二是这个屠宰是小众,不是大众,没有必要制定。而且,野生动物所携带的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远远比农场养殖动物更多更复杂,一般的屠宰检疫规程并不能有效应对。她认为,从动物防疫的角度,应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人工养殖的也不应该例外。
应引导野生动物人工养殖有序退出
如果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现有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交易问题。
2月11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曾在其网站刊载《科学准确建立禁食野生动物清单》一文,文章指出,截至目前,可以合法人工饲养并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品种共54种,既包括梅花鹿、马鹿、红腹锦鸡、野猪、海狸鼠、水貂、狐狸、狍子、虎纹蛙等国内品种,也包括从国外引进的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等6个品种,产业巨大。
对此,莽萍认为,近几年来,养殖和利用野生动物的做法已经完全超出边界,使得野外猎捕急剧增加,生态危机加重。滥食滥用野生动物,也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全面禁止人工养殖和食用野生动物势在必出。“当然,全面禁止商业性养殖野生动物,也应该包括对药用和其他利用野生动物情况加以限制,要逐步限制经营和利用野生动物的范围,以稳妥优惠的政策引导野生动物养殖企业转型或有序退出市场,动物也要妥善安排,国家财政要给予适当补贴。”
钱叶芳认为,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可能为盗猎和非法交易提供了合法的外衣,所谓规范的经营程序和严格的执法难以杜绝此类行为。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三大社会价值和基本国策面前,野生动物人工养殖产业没有任何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脱贫致富不一定要靠养殖野生动物,但是对于已经存在的养殖场,避免粗暴地关停,应当通过合理的退出机制,采用损失补贴、产业转型指导等宏观政策平稳过渡。
孙全辉则认为,大量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催生了野生动物消费市场,也推高了对野生动物需求,严重阻碍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发展。野生动物保护本质上是一项公益事业,如果当作一个产业来经营,管理上就会出问题。虽然,可以通过推行许可证制度和标识管理制度,以便区分合法和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制品,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因为无论是通过肉眼还是借助更复杂的分析技术,判断人工养殖和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以其制品都不是一件易事,这给普通人和一线执法者也带来严峻挑战。而非法交易成本更低,更受消费者青睐,导致不少非法制品以“洗白”的方式进入合法贸易,不仅加剧了偷猎和走私,也使得一些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雪上加霜。正因为如此,很多业内人士认为要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让野生动物保护回归本来面目。
专家呼吁食用野生动物应入刑
针对目前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刘慧莉认为,为了加大威慑力,杜绝随意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有必要增设食用野生动物罪等相关罪名。一些动物保护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并没有食用野生动物这一罪名,仅仅有禁止非法贸易等条款。“但那是因为许多国家没有食用野味的社会风气。但我们目前的情况是这种食用行为非常普遍,因此,在法律中单独设置禁止食用十分有必要。”
孙全辉认为,增加法律罚责对震慑各类野生动物犯罪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不能以罚代管,还是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减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威胁。对野生动物最好的保护是把它们留在野外,永远留在原本就属于它们的自然环境中。
钱叶芳则认为,《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做出解释,《刑法》第341条第1款中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那么,根据通常的社会理解,这里的“自用”也包含了食用。因此,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行为可能触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加入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之后,凡是食用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故而有必要单列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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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张香梅
校对/王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