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应有非常之举,公众也欢迎使用非常手段,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哄抬价格、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湖北洪湖一药店进价6毛的口罩卖1元,被罚4万块钱。这则消息,今天引发网友和舆论极大关注。
有网友评论:“罚得有些重”“赚这点差价还被罚,谁还卖口罩”“2元能买到也不错了”……
更有法学专家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直言,“这是胡闹”“不能太魔幻”。
湖北洪湖市委宣传部所属官方微信公号“今日洪湖”9日发布的一篇名为《哄抬口罩价格,罚!》的通告,今天被媒体翻了出来。
通告表示,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其购销差价额高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表示,这种处罚属于执法过度。疫情期间,各地政府应严厉打击涉疫情产品的违法行为,但也要慎重执法。
合理吗?
举国抗击新冠肺炎之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强调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哄抬涉疫情和民生用品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密集执法大检查,有力保障了物价稳定。
非常时期应有非常之举,公众也欢迎使用非常手段,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哄抬价格、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比如,对北京10只口罩卖850元,当事方被罚300万元的处罚案例,全民拍手叫好。
但上述进价6毛卖1块的处罚,确实引起争议。如果按照购销差价额不能高过15%的标准,一只口罩价格就不能超过0.69元。
疫情期间,在人力物力成本都上升的背景下,卖一只口罩,赚9分钱,可能很多商家都没有经营的动力。
这不仅让民众联想起,前几天江苏南通一老板因为提前开工而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5日。
11日,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欧晓理在答问时表示,“此风不可长,我们将严格制止以审批等简单粗暴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做法”。
低价卖口罩被罚与提前开工被拘留,事儿虽不同,但背后都反映出了一些问题,比如社会治理的僵化执法思维,比如“一刀切”的执法方式。
的确,此风不可长!
合法吗?
洪湖市场监管局也意识到了舆论的强烈反应,今天下午针对此事发表《声明》称,他们的处罚决定是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该药房违反两条规定:一是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二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根据上面表述,其处罚决定是根据湖北《意见》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规定,判定“哄抬价格”行为。
但据国是直通车记者了解,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八款规定,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并且,总局的《意见》中,并无“购销差价额超过15%”属哄抬物价的相关规定。
因此,洪湖市场监管局以“哄抬价格”行为处罚该药店或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相冲突。
中国法学会消法学会秘书长陈音江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表示,平时,大多商品或服务都是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以根据成本和供需关系自主定价。但在特殊时期的重要商品,国务院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对价格快速上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价格干预。
但也有法律专家表示,疫情期间,具体执法过程中,应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比如社会危害、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处罚。
此外,广东律师杨恩雄还撰文指出,洪湖市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涉嫌违反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杨恩雄认为,“合理行政”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之一,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要公平对行政相对人、要考虑相关因素,并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还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编辑/白龙